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含)以内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员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被允许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