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财政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批准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非应税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对资本控制系统和资本产生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III。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务zd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款给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分应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中等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该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要求,则可以申请非应税收入。
展开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参考:搜狗百科_公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