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待遇。可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可以提供规定的资金支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资金产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如果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我认为,第三个条件是最难实现的。
相应的文件是“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70号
。政府向公司奖励了100万英镑,其中300,000英镑用于个人结算费用,700,000英镑用于公司的运营费用,以及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款:特殊应付款-个人结算费30万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助金70万元
个人结算费用会根据收据直接从特殊的应付个人结算费用中冲销。如果有余额,则可以转为营业外收入;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70万元将纳入公司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供参考。
《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非应税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对资本控制系统和资本产生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III。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务zd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款给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分应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