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税所得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首先是税法的统一。新税法将国内投资税法和外国投资税法,两个不同的税法“二合一”整合起来,统一了纳税人的识别标准,即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识别标准,已更改过去,根据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核算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确认标准完全统一。根据该认证标准,企业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行实现盈亏平衡,减少应纳税额。在确定纳税人的范围时,按照国际公认的惯例,将获得营业收入的所有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同时,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协调,避免双重征税,新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个是统一税率。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征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征15%。
第三是统一和标准化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包括薪金支出,商务接待支出,广告支出和业务推广支出,公益捐赠等,按照统一的扣除方法和标准执行统一的政策处理。
第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新的“主要工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税收优惠体系。除一般税法规定外,税收优惠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来达到鼓励或支持政策的目的。
五是税收征管的统一,维护税法的统一。新税法统一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统一了总部企业的税收征管方式,统一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主要来说,内资企业的税率要低得多,这鼓励了内资企业;而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将相对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