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如何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3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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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3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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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说丨子公司与母公司如何做账才能更好的节税;工会经费上缴及返还问题

财务和税收人们谈论财务和税收。 Little H每天都会为您整理更为热门的财务和税务事务。您可以从自己的角度讨论这些。除学习外,还必须培养财务会计人员的视野和远见。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发挥个人能力。重要的是要注意,人们不仅限于考试,我们还需要注意财务和税收方面的问题。

子公司和母公司如何做账以更好地节省税收

问:我公司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业务是为母公司加工产品。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子客户,即母公司。子公司仅负责生产,人工和制造费用。他们现在如何开户以更好地节省税款?

王娟老师的回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交易应符合独立定价的要求。否则,税务机关将需要进行调整。如果子公司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更高的产品利润率,则可以将其转移给子公司以购买和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并将母公司出售。

如果母公司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并且产品的利润率很高,那么母公司将尽可能多地购买和生产该产品。

如果母公司进行采购,而子公司进行生产和加工,则子公司仅在此处提供加工服务。如何

进行汽车检查服务会计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属于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我刚接触这个行业。从一开始就应该计算运营期间产生的费用?它会在月底直接结转到主要业务的成本,也可以直接记录在主要业务的成本中。(例如支付员工工资:借方:主营业务成本-员工工资贷方:银行存款/存货现金。这可以直接记帐吗?谢谢老师

罗杰老师回答:您好!如果您的公司提供维护服务,则无需根据维护类型和维护对象来分配成本和支出。在确认时,将其直接计为成本。如果存在类似于维护设备折旧的情况,需要将其分配给不同的维护项目,则首先将成本和费用收集在“生产成本”中。期末,根据情况确认收入。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将“生产成本”转移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并准确分配给每个项目。劳动报酬支出必须通过“应付职工人数”科目。在确认成本的同时不可能直接减少货币资金。

交还工会资金的问题

问:我们公司每月向工会缴纳地方税。职工组织的日常活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工会资金会按时支付,但不会用于我们公司。对于员工来说,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在这方面适当退还我们的资金?

顾永明先生的回答:建议该单位建立工会,加入全国工会联合会的地方工会。您已支付的工会资金将退还。将根据工会的相关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不要承担公司管理费用。

本文是为中国会计在线学校组织和出版的

母子公司之间如何通过规范收支实现节税?_费用

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独立的会计子公司蜂拥而至。许多公司已经形成了管理与业务分离的模式:母公司逐渐被剥离为纯管理。不从事特定业务;子公司负责业务运营并成为利润中心。

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簿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由于母公司没有业务,“只进但不进”或“少进多出”,账面利润为负。 ,甚至造成严重损失。;由于子公司是轻载且专业运营的,因此其账面利润是可观的,甚至是丰厚的。

由于税法对合并税的严格规定,许多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合并税的条件。他们只能分别计算,分别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如果它们之间的收支不明确或计划不足,很可能会发生“税收失衡”现象。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负担偏离了正常价值,子公司的税收负担较高,母公司的税收负担较低,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

实际上,这类公司并不是少数,请看我们两年前所做的一个案例。

1.企业基本情况分析及纳税现状

成都的母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最后一个业务部门于2015年底分立,成立了独立的会计子公司H,并拥有母公司90%的股份。过去几年中,随着其他业务部门的剥离,母公司已成为不进行任何特定业务的管理层,与以前相比,收支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收入项目包括:

全资子公司支付的利润为税后利润的50%;非全资子公司按投资比例获得的股息;投资证券收入;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

支出项目包括: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金,奖金和差旅费;海外机构资金;其他费用,例如审计费,商会费,会议费和退休干部费。

税收负担失衡的原因是,由于最近的分离,母公司与子公司H之间的某些财产和费用尚未明确划分或定义。例如,属于子公司H的一些费用在母公司中列出;子公司H占用母公司的资源而无需支付或支付少量。

这直接导致母公司的成本较高,而子公司H的成本较低。因为它是单独征税的,所以虽然母公司的亏损可以用子公司H支付的利润进行套期保值,但实施了差别税,但是由于母公司从子公司H的税后收益中获利,即应属于子公司H费用(在母公司发生的费用的一部分)未在子公司H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这导致总体企业税负增加。

我们不妨在两种情况下验证和分析母公司和子公司2016年的账面利润:

1.母公司H的税前未扣除母公司的1000万元亏损(费用)

子公司应交税费H = 2000×25%= 500(万元)

母公司从子公司H获得的利润= 1500(税后利润)x 90%(持股比例)= 1350(10,000元人民币)

根据现行税法,从被投资企业收回的投资利润为免税收入。

然后,总税费= 500(万元)

2.母公司的1000万元亏损(费用)在扣除子公司H的税前

子公司H应付税费=(2000利润-1000亏损)×25%= 250(万元)

母公司H子公司利润= 750(税后利润)×90%(股权)= 675万元

总税费= 250万元

第二种方法可节省250万元(500-250)的总体税款。

通过计算不难看出,在将1000万元的税前亏损记入子公司H之前,可以为子公司H节省250万元的税金(1000×25%)。

第二,节税建议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了两项​​节税建议:“费用下放”和“费用下调”。分别介绍如下:

1.关于分权节省税款的建议

这项节省税款的建议基于两个当前情况:首先,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子公司H中兼职。例如,母公司的总裁担任子公司H的董事长,母公司的高管担任子公司H的董事。但是,其薪金,管理费用等均由母公司承担。这不能满足实际费用。规则。

其次,母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子公司H混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子公司H的日常事务占据了母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但不支付任何费用。权力下放的

减税提案有两个具体方面。

(1)在子公司H中兼职的母公司高管的部分费用将转移到子公司H,子公司H将根据实际费用提取董事会费用在子公司H工作的母公司高管人数相关费用。

根据目前的规定,子公司H可以提取董事会日常费用的董事会费用(包括办公费,公司会议和工作中外国董事会成员的住宿费,交通,食品,邮电费用以及有关保险费)和董事会会议费(包括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董事会会议期间和工作时间的相关必要费用),但有必要制定董事会费用的管理措施,包括按照实际列出不得撤销支持,也不能将其分发给个人。

(2)将一些办公室工作人员下放到H子公司,相关费用将相应下放,并将根据H子公司的实际税前支付。

目前,母公司,对外关系部和人力资源部的办公室中有大量员工。他们几乎全职为子公司H服务,但费用在母公司承担。这是不合理的。做得好,让他们下放权力,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根据我们的测算,将这两个成本分散后,母公司每年可以合法地将200万元的成本转移给H子公司,从而直接将H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500,000元(200× 25%)。

2,降税建议的节税建议

还根据企业的现状提出了向下收费的减税建议。由于不完全分离,母公司和子公司H尚未完全切断其财产,材料,成本和其他方面。例如,子公司H占用母公司租用的一楼,仅收取折旧;母公司为子公司H免费提供担保;甚至电话费和财产费也由母公司支付,这不仅增加了总体税负,而且不利于准确的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

对于降低费用的税收有四个具体建议。

(1)母公司以市场价格向子公司H收取办公室租金。

由于房屋折旧期长,按折旧标准收取的子公司H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这显然违反了会计真实性原则;虽然母公司所在地的房价飞涨,但租金成本也相应上升。价格的计算和租金的收取不违反关联方交易的原则。据测算,仅此一项,每年就可以使子公司H的税前费用增加320万元,直接减少子公司H的企业所得税80万元(320×25%)。母公司只需支付16万元(320×5%)的转租房屋营业税(在全面的业务改革和增加之前);分租房屋无需缴纳房地产税。

(2)母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子公司H分担电话费,财产费,水电费等期间费用。此项约为每年60万元,可直接减少H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

(3)母公司必须为子公司H实施付费服务,并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例如按担保价格等以市场价格收取一些费用,并增加子公司H的税前扣除额。为了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4)母公司还应为其他有利可图的子公司或参与公司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该费用必须收取。如果母公司将亏损转化为利润,则可以使总公司所得税减至最低。税收负担。

我们的两项建议最终最终直接降低了子公司H的数百万人民币的企业所得税,有效地减轻了公司的总体税负。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在中国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有时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当和未能遵循“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支持”的原则所致。例如,上述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财产和费用之间具有恒定的关系。如果加以澄清,就不会发生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并使企业的税收成本降至最低。该案例对于已经形成或准备形成分离模式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更改为全资子公司,并发展了节省合同的税务签署技巧

实际上,通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即房地产公司(通常是母公司)首先参与土地竞标,然后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必须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独立开发获胜土地。房地产母公司中标然后注册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的这种现象,实际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为土地付款,获得土地转让收据,不申请土地证,并计划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将土地种植起来进行收购。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以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账单,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计划在项目现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以开发土地。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支付土地,获得土地转让收据,获得土地证,并计划建立一家子公司进行开发。

房地产的母公司已种植土地用于收购。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单。然后,计划在项目现场建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以开发土地。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子公司)有一个共同点:必须将以母公司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母公司并注册为项目公司或子公司。如果母公司将中标土地更改为子公司的名称并允许其子公司进行后续开发,则将面临某些税收风险: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子公司的行为必须在依法支付沉重的税负,例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避免上述税收风险?笔者分析了上述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并提出了避税策略,以供参考。

一,第一种情况下的税收风险和逃税策略

1.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母公司中标,土地转让费由母公司开具,土地部出具的土地转让费管理业务收据是母公司的名称,而不是名称未来将成立的子公司。。作为将来成立子公司从事母公司中标地点开发的前提,必须将母公司中标地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更改为子公司名称。为了启动和开发项目。为此,母公司必须将获奖土地更改为其子公司的名称。但是,尽管在国有土地部门的协助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给了公司成立的子公司,但土地部门还是要支付土地转让费。收据已发给房地产母公司,但发给了打算设立土地的子公司。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子公司在计算时将无法扣除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而增加了子公司的税收成本。

2.分析规避税收风险的法律依据

(1)国家土地和资源开发委员会的第10条第(2)款(6)[2006] 114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招标,拍卖和挂牌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6项“如果申请人在竞标土地后打算建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和建设,则申请应明确说明新公司的投资结构,成立时间等。转让方可以列出最终结果。首先与投标人进行投标过程。投标人按照约定完成新公司的登记手续后,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按照协议直接与新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在土地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申请书”中,同意建立新的开发建设公司,并明确新公司的投资构成,设立时间等。内容,中标人按约定设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以新公司名义转让国有土地。 。如果房东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给新公司,则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否则,土地出让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公司的行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收。

(2)财税[2016] 140号第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第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方将土地价款支付给政府部门后,应当成立项目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项目公司可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地价扣除为:政府部门按照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和政府部门的三方签署了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以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在政府部门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条件,计划等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后土地总价保持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转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该规定,作者特别提醒,在应用本文档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否则该项目公司不能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付款地价。其次,如果有多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组成的财团共同中标,则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由多个参与竞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组成的财团共同持有。如果只有一个房地产公司参与土地竞标,则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00%的股权必须由参与土地竞标的房地产公司持有。

(3)法律依据分析

结合以上第10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和上述第[2006] 114号财税[2016] 140号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房地产母公司赢得土地竞标,然后将土地竞标申请提交给土地部门。它同意:拟议的子公司的组成,成立时间以及母公司获得的土地的开发。,无论土地部是否向房地产母公司开具了土地转让费行政业务收据或非税收入支付函,母公司已支付土地出让金但未获得土地证。部门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或国土资源部直接与母公司拟议的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则转让给母公司拟议的子公司以发展母公司的胜利之地。这不被视为房地产母公司将中标土地转让给其子公司的行为,但被确定为土地部门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母公司以建立子公司的行为。房地产母公司不缴税。

其次,如果自然人中标并获得土地,那么只要符合第10条第(2)款第(6)项的要求,就提议由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制定自然人的出价。国土资源开发局[2006] 114号)该法还规定,自然人不得将土地转让行为视为其成立的公司的名称,自然人也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第三,房地产母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国家土地局向房地产公司签发房地产公司的土地转让费管理业务收据或非税收入支付书。可以在子公司中支出吗?出于会计目的,子公司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吗?只要符合国家国土资源开发[2006] 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土地部门将其视为向子公司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 140号第八条的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土部门向房地产母公司发放了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在子公司处支付行政收据或非税收入支付文件。对于成本核算,在计算增值税时会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3.避免税收风险的合同签署技术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采用以下逃避策略:

(1)签订合同的第一种方法:通过“招标(投标)申请”中的协议进行规避

首先,母公司(土地投标人)已在提交给土地部门的“投标(投标)申请”中达成以下协议:

①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和建设;

②拟议子公司的投资构成和成立时间;

③房地产母公司将代替拟议的子公司垫付土地转让费,土地转让费收据及其他子公司将在注册后直接向子公司开放。

其次,根据招标和上市的结果,国家土地部门首先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然后与国家土地部门协商。房地产母公司已完成子公司注册程序,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规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第二种签约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和政府部门签署三方补充协议,以将土地转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如果母公司(土地投标人)不同意提交给土地部的“投标申请(投标)”中的以下内容:①建议成立一家子公司进行开发和建设; ②拟设立子公司的投资出资额3.成立时间; ③房地产母公司将代替拟议的子公司预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将在注册后直接发给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首先,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转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情况下,以及转让土地的使用,计划和土地总价等条件政府部门不变,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和政府三方签署了一项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以将土地出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其次,土地部门向房地产母公司发行的土地出让金应与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交换,以便与国土和财政部门协商。如果不能用子公司的收据代替,土地部门发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将记入子公司的土地成本。

(3)最佳规避策略:签订合同的第一种方法

在以上两种签约方法中,由于考虑到土地部门向房地产母公司发行的土地出让收据,因此难以在土地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达成共识,并且子公司的土地出让收据已被替换。土地增值税之前很难扣除,因此笔者建议采用逃避策略更好。

第二,第二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和逃税策略

1.法律税收风险分析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房地产母公司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房地产母公司。因此,房地产母公司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履约费用时,必须在房地产公司母公司中计入土地成本,然后母公司将中标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土地转让行为。这将面临某些税收和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房地产公司的母公司将其赢得的土地转让给拟议的子公司进行开发是非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出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依照转让合同进行投资和开发,这是一项房屋建设项目,已完成了总开发投资的25%以上,这是一块待开发的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此规则,房地产母公司将在不进行任何土地开发投资的情况下中标房屋建设项目的土地。即使投资已开发,但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的20%超过五级时,房地产母公司不能将土地转让给子公司,而让子公司发展。这是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2)税收风险分析

如果房地产母公司投资并开发了自己赢得的土地,且投资超过总投资的25%,则意味着房地产母公司不再投资于纯土地使用权,而是建筑或建设项目投资,按照房地产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是,房地产母公司面临着缴纳更多税款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的投资应当变成一片成熟的土地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支付的有关费用,土地开发所需的成本加上开发成本和已交税金的20%。在转移期间。根据此规则,如果房地产母公司对获得的土地进行投资,则该投资将超过总投资的25%,并转移至其子公司的名称。扣除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土地成本。公司将承担较重的土地增值税。

2.分析法律依据以避免法律税收风险

(1)财税[2014] 109号)第3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企业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第3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受100家控股%,或者直接由拥有相同居民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基于账面净值的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对于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企业,不减少,免征或延迟缴纳主要税款目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后如果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连续十二个月未发生变化,且受让方公司和受让方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特殊税收处理:规则:

首先,受让人公司和受让人公司都不确认收入。

其次,受让方收购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受让企业获得的转让资产应根据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2)财税[2015] 37号)第6条第2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公司。转让免征契税。 ”

(3)财税[2014] 116号)第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2条规定:“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国外应处理非货币资产资产被评估,非货币资产的余额被计算并在扣除税基后以评估的公允价值的余额确认。 ”

(4)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上述税收法律依据,房地产母公司将其赢得的土地转让给其子公司,而无需进行开发投资。只有两种选择模式:一种是父母该公司将评估其获得的土地价格并将其投资到其子公司。第二个是根据净值将母公司转移到其子公司的名称。在这两种模式中,母公司按照净值免费转让给子公司,母公司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3.避免税收风险策略的合同签署技巧:母公司和子公司签署免费的土地转让协议,以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签署土地投资协议

准备由母公司签署的土地开发项目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了根据土地账面价值转让土地的协议,但不能签署土地协议投资股份,否则母公司将承担一定的税费。具体案例进行论证。

案例分析

房地产公司将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以进行开发和免税合同的签名技巧

1.基本信息

A公司于2016年3月1日通过招标程序以每亩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2亩D8土地。国土资源部目前对该区域的综合评估大约是140万元/亩。甲公司领导同意将白湖区D8地块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具有甲公司100%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以进行综合开发。但是,如何将包裹改成公司B的名称,有两种签约方案:一是公司A与公司B签约:土地出让金协议以账面净值转让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协议,以增资,增资等形式投资该土地。请分析两个合同的税收相关费用。

2.与税收相关的成本分析

的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资产转移计划)的税务相关成本分析如下:

(1)甲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①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改组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第三条的规定,由100%直接控制,并且由同一或多个居民企业直接账面净值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如果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属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以后连续十二个月未发生变化,且受让方公司和受让方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可以选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专项税务处理:以下规则:

首先,受让人公司和受让人公司都不确认收入。

其次,受让方收购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受让企业获得的转让资产应根据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甲公司将根据帐面净值将土地资产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免费将其名义下的土地资产转让给了乙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转让(股本)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1条第(2)款,母子公司之间直接由其控制公司根据账面净值将其权益或资产转移至子公司,而母公司未收到任何权益或非权益款项。母公司视为抵销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子公司视为接收投资。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甲公司的帐户处理如下:

借款: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账面净值)

贷款:无形资产-土地(土地的账面净值

根据会计计算,可以发现公司A以其原始帐面价值进行了转移,并且没有附加值。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③印花税的处理

A公司以印花税财产权转让的十分之五的任期比例缴纳了印花税。

120×52×0.05%= 3.12(万元)

(2)乙公司应缴纳的税费

①契税的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同一自然人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免征契税。 “根据这一规则,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土地资产转让而无需支付契税。

②印花税的处理

A公司以印花税财产权转让的十分之五的任期比例缴纳了印花税。乙公司支付印花税:120×52×0.05%= 3.12(万元)

第一项计划的总税收成本为人民币62,400元。第

号合同签订第二种方法(投资扩展)的税务相关成本分析如下:

(1)甲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①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试点改税实施办法”营业税到增值税”第10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或收费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二《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第一条:采用一般纳税计算方法的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以固定资产为基础会计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取得的会计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的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数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扣减60%,第二年扣减扣除率为40%。取得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自建,债务清偿等多种形式的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份额进行投资以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行为是有偿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税额。这意味着企业应为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等房地产投资支付增值税作为销售,并可以计算销项税并向被投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扣除的证据。因此,对非货币资产的投资被视为销售并应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全面启动业务改革和增加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扣除及其他政策的试点计划的通知》(财税[2016] 47号)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他们可以选择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总价与扣除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价外支出余额为销售金额。根据此规则,甲公司将增加其资本以在白湖地区的D8公司中持有B股,并增加其对B公司的股权,但须缴纳增值税(140-120)×52÷(1 + 5%) ×5%= 49.5(万元)

②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的缴纳比例为印花税转让文件的十分之一十分之一。

140×52×0.05%= 3.64(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使用员工福利,奖励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清偿债务,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应视为房地产销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公司改制和重组有关的土地的增值《税收政策公告》(财税[2015] 5号)第4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改制和重组过程中投资国有土地和房屋,并将国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和变更为被投资企业。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5条规定:”上述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重组和重组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A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140×52÷(1 + 5%)-(120×52÷(1 + 5%)+3.64)]×30%= 29,60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2条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扣除税基后根据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余额计算和确认非货币资产转移收入。 “根据这一要求,甲公司应将其土地投资扩大到乙公司,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40-120)÷(1 + 5%)×52-(3.64 + 296.05)]×25%= 172.7(万元)

A公司必须缴纳税款:3.64 + 296.05 + 172.7 = 472.39(万元)。

(2)乙公司须缴税

①契税的处理

140×52÷(1 + 5%)×3%= 208(万元)

②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的缴纳比例为印花税转让文件的十分之一十分之一。

140×52×0.05%= 3.64(万元)

B公司必须缴纳的税费:208 + 3.64 = 211.04(万元)

在第二个计划中,双方支付的税费总额为:472.39 + 211.04 = 684.03(万元)。

但是,房地产公司B获得土地的成本比第一个计划的土地成本×(140-120)÷(1 + 5%)= 990.5(万元)多52英亩。扣除30%后,第二种选择的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加扣除成本)比第一种选择高出990.5×(1 + 30%)= 1020.2(万)。乙公司未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增值税额不足1020.2万元。按照最低税率30%计算,它至少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06.1万元(1020.2×30%)和企业所得税178.5万元。(1020.2 -306.1)×25%]。根据以上分析,选择第二种选择的综合税费为19.94万元(684.03-306.1-178.53)。

3.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