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扣除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
一,根据有关营业税政策法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时,应将受让人因违约而从受让人取得的补偿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收入。因此,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取另一方支付的订金作为罚款。该补偿收入应包括在租户违约,宣告并支付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的当月租金收入中。会计处理可以记录为“营业外收入”。
2.营业外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起记录在应税收入中,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租赁合同为“财产租赁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尽管您的公司与租户之间的合同尚未完成,但仍然计算合同总金额并支付印花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6条(国税发[2000] 084号):“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 (包括银行罚款利息),可以扣除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企业可以支付扣除额以获得对方发出的适当证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税销售发生增值税征税义务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收入或取得销售收入凭证的日期。在开具发票之日开具第一张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规定:如果提前提供租赁服务,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此外,财税[2016] 36号文第2条:《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其所购房地产,可以选择应用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合同规定的租金之日确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超过一年,租金一次付清,出租人可将上述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可以扣除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应扣除违约金,但从不可扣除部分中,可以对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被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2条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的过高价格,包括向购买者收取的过高价格,补贴,资金,筹款费用,利润回报,激励费,违约赔偿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包装费,包装材料租金,储备金,优质费,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过价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表消费品收取并缴纳的消费税,受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的影响。
(2)替代运输成本,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部门的运输成本发票已开具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3)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代表政府收取的政府费用或行政费用:
1.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资金,以及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费;
2.收款时,应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务票据;
3.收到的全部款项将上缴财务。
(4)在作为代理销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收取的保险费,以及购买者向购买者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第13条如果混合销售法根据本规则第5条的规定需缴纳增值税,则其销售应为货物销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成交额之和。
第14条使用销售税和销项税的组合定价方法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销售: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第15条如果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则可以从销售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值选择销售的人民币转换率。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使用哪种兑换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16条如果纳税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实施细则》第7条所述,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或由于销售本《细则》第4条所列商品的行为而没有任何销售,则销售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量:
(1)由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的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其他纳税人类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3)由组合的应税价格决定。应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的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保证金)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在应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中加到应税价格中。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出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以及出售外包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