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16年7月,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徐先生在朝阳区的一所房屋。因为房子还不到五年,所以税费更高。刘女士和徐先生在合同中同意最低指导价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刘女士于2016年9月获得了银行贷款。中介人通知徐先生纳税。徐先生说,他之前不了解净符号不是实际交易价格。逃避国家税是非法的。合同无效,需要撤销网络标志。不配合后续的纳税和转移。刘女士通过中介与许先生多次沟通。徐先生坚持全额纳税,刘女士坚持通过现有网络签署和转移税收。刘女士说,缴纳的全部税款比当期税款多了约80万元人民币。当时也有人说,最好以最低的指导价缴税,否则肯定不会购买这套房子。代理人向徐先生发出了提醒,而徐先生对此没有理会。几天后,徐先生主动联系中介公司缴纳税款。在税务审计中,该工作人员说,徐先生因避税而投诉他,暂时无法缴税。刘女士认为,合同规定,转让应按照最低指导价进行。现在,徐先生感到不安,不知道合同能否履行。刘女士咨询律师以寻求帮助。 【律师的解释】北京东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买卖双方以最低指导价进行交易,这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罕见,因此纠纷也很多。根据北京的有关税收规定,出售不足五年的房屋,卖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因此,为了少缴税款和促进交易,双方通常同意以最低指导价进行净标牌交易。最低指导价是行政部门对房地产转让规定的最低转让指导价。买卖双方仍应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在网上签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关规定,避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而不是整个合同无效。 。李松律师说,在实践中,对于处理避税合同纠纷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会损害国家利益,应该以实际交易价格在线签署,然后继续履行合同。另一观点是,尽管存在避税情况,但买卖双方同意使用避税价格进行在线签名。从保护交易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注册的在线签署合同来支付和转移税款。具体情况下如何处理,在确认价格条款无效后,谁应承担额外的税费?李松律师表示,刘女士承担所有税费的前提是按照最低指导价进行网上签单。现在,根据实际交易价格进行在线签名。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额外的税费。如果刘女士和徐先生意见不一致,则应由纳税人徐先生支付净价的个人税。如果刘女士同意承担税费,则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徐先生与刘女士合作处理相关的纳税和转移程序。如果刘女士和徐先生都不同意承担税费,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存在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抗力。合同订立时的当事方重大更改。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要求当事人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合同。合同取消后,由于徐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同意以最低指导价转让,然后去税务部门投诉,对于超出最低指导价的税款,徐先生不愿承担,徐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刘女士的损失。李松律师指出,实践中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买卖双方都同意按照最低指导价纳税和转让,但第三方报告说他们不能以最低指导价履行职责。导致合同的终止。由于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没有过错,因此,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造成损失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