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丽:深化全球税收合作,对抗国际逃税证券时代网(www。stcn。com)5月11日消息据新华网消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会议于11日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立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张高丽强调,今年是全面落实二十国集团税收改革成果的重要一年。税收征管论坛应发挥领导作用,促进国际税收改革项目的实施,加强全球税收治理,促进“创新,活力,联系,包容”的世界经济建设。张高丽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深化全球税收合作,努力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关系,有效加强国际税收政策协调与征收管理,共同促进国际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建设。第二是打击国际偷税漏税,加快建立更加公正,公平和开放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共同维护各国税收权,保护跨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跨境纳税人。边境纳税人的遵守情况。第三是坚持包容性发展,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技术援助和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证券时报网络新闻中心》)
六个部委联合发布了新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以打击跨境逃税行为,并将于7月1日开始调查与非居民金融帐户税收相关的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4号公告为了履行国际义务,自动交换金融账户的税务相关信息并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税务相关信息的尽职调查非居民金融帐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非税信息-居民财务帐户”,现已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特别公告生效。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尽职调查,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条例》制定的。中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尽职调查。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审慎,勤勉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帐户,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了解帐户持有人或相关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识别非居民财务帐户,收集并提交相关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经营规范,定期评估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并严格执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要求,监督管理分支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其应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告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身份信息或协助账户持有人隐藏资产。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并承担不遵守的责任和风险。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保管机构,投资机构,专门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托管机构是指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为客户持有的金融资产持有其总收入20%以上的机构。机构不到三年的,应当根据机构的持续时间计算; (3)投资机构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来自为客户投资和经营金融资产的机构。如果该机构成立不到三年,则该机构的存在期限计算; 2。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总收入的50%以上来自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并且是由存托机构,保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本项目第1项中提到的投资进行投资如果机构成立不到三年,则负责管理和做出投资决策的机构,(4)特定保险机构是指从事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收入占上一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的机构,或者是指本年度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上一日历年末资产超过总资产50%的组织。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房地产的非债务直接权益。第七条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吸收公共存款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4)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和合伙企业;(5)从事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信托公司; 7)其他合格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不是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公司; (三)金融租赁公司; (四)汽车金融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 (六)货币经纪公司;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机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存款业务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和具有预存款功能的信用卡。 (2)托管账户,是指为持有他人持有的金融资产而建立的账户,包括为客户买卖金融资产,接受客户委托和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业务:1。购买并为客户出售金融资产。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以及客户开发贵金属,国债业务或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和为客户管理信托资产包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起,建立或管理财富管理产品,基金,信托计划,特别账户/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3)其他帐户,包括合伙股权和私募基金的信托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除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在股票市场上市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前述证券市场是指地方政府认可和监督的证券市场。中国税务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个人。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由金融机构开设或者持有,由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非居民或者被动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自认定之日起,将非居民金融账户归为非居民金融账户管理。如果账户持有人既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则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并提交其账户信息。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账户持有人,是指为金融机构注册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机构,但不包括为他人利益而开立账户的代理商,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帐户持有人是指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更改合同受益人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如果没有这样的人或机构,则合同的所有者和根据合同条款的付款拥有既得权利的个人或机构。当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到期时,帐户持有人包括有权根据合同收取款项的个人或机构。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负性非金融机构,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前一日历年不分红,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对于活跃的商业活动,以及非金融机构,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移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 (2)在上一个日历年末,他们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1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非金融机构占总资产的50%以上; (3)未执行税收居民国家(地区)金融帐户中自动交换税收相关信息的标准的投资机构。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组织行使控制权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是根据以下规则确定的:(1)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5%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员,财务等手段控制公司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合伙企业25%以上股份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的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基金的个人。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处于同一控制之下。前款所称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组织50%以上的股权和投票权。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帐户,包括股票帐户和新开的帐户。股票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包括股票个人账户和股票机构账户:(1)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以及个人或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2)2017年7月1日(含下同)之后开立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账户:1。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账户开立本款第1项所述的账户机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该账户的总余额时,认为本款第二项所述的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的账户为同一账户; 3。金融机构已冲销本款第1项所述的帐户洗钱客户的身份; 4。开立账户后,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这些措施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现有的个人帐户包括低净值帐户和高净值帐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总余额不超过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简称“ 100万美元”)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帐户。新开立的帐户指除2017年7月1日之后的第2款第2款指定的账户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新开的个人账户和新开的机构账户。金融机构需要增加的帐户仅限于可以由关键数据项(例如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编号和纳税人识别编号)标识的所有财务帐户。联名账户的每个账户持有人在累计余额时应计算联名账户的总余额。在确定这是一个高净值帐户时,客户经理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直接或间接工作的金融机构中的多个帐户是由同一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这些帐户应汇总在一起。前款所称客户经理,是指由金融机构指定的直接与特定客户联系,介绍,推荐或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或根据客户向客户提供其他帮助的人员。的需求,但不包括那些满足上述条件的人,由于偶然原因向客户提供上述服务的人。金融机构计算账户余额时,如果账户货币为非美元,应按照计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美元。转换为美元时,可以根据原始货币的金额进行转换,也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标准货币记录的金额进行转换。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志,是金融机构用来查询和确定股票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包括:(一)账户的境外身份证明。持有人(2)账户持有人的海外住址或邮政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国内没有电话号码; (四)定期将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转入境外账户资金转账说明; (5)帐户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的海外地址; (6)转移地址或保留地址在国外,并且是唯一的地址。转发地址是指帐户持有人请求将其相关信件发送给转发人的地址,而转发人在将其交给帐户持有人之前已收到该信件。保留地址是指帐户持有人要求临时存储其相关字母的地址。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核证材料是:(一)政府签发的税务居民身份证件; (2)包含个人名称的政府有效身份证明,通常用于识别,或由政府颁发包含组织名称和主要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址的官方文件。第三章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新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1)个人开设账户时,识别帐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当金融机构收到通过其自己的电子渠道开设个人账户的申请时,应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声明文件应该是开户信息的一部分,并且声明文件的相关信息可以合并到开户申请中。当个人代表他人开设金融账户而单位代表个人开设金融账户时,代理人可以在账户持有人的书面授权后签署声明文件。 (2)金融机构应根据开户数据(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识别程序收集的数据)审查申报单据的合理性,并主要确认所填写的信息与申报信息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其他信息。金融机构认为申报文件中存在不合理信息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的申报文件或者说明。没有提供有效的声明文件或合理的解释,不得开设账户。 (3)如果被识别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应收集并记录提交所需的信息。 (4)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新开立的个人帐户的状况导致原始对帐单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则应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有效的对帐单文件。如果账户持有人自要求之日起90天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则金融机构应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选择以下方法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对股票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1)对于现有客户数据(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识别程序收集的数据,具有以下地址的帐户持有人,并有证明其为当前地址或该地址位于当前居住国家(地区)的证明文件的帐户持有人,可以根据以下地址确定其是否为非居民个人:如果无法发送邮件,则不应将客户信息中留下的地址视为当前地址(2)使用现有信息系统进行电子记录检索,以识别是否存在任何非居民身份。如果现有客户数据中没有关于当前地址的信息,或者帐户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如果目前的地址不再准确,金融机构应按照前款第二种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以下对股票高净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1)进行电子记录搜索和纸质记录搜索,以识别账户中是否存在非居民身份。如果金融机构可以使用现有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检索所有非居民标识字段信息,则它可能不会进行纸质记录检索。 (2)询问客户经理,他的客户是否是非居民个人。第二十二条对于股票的低净值个人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何一个日历年的账户余额总额超过100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在次年的12月31日之前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程序。完成帐户的尽职调查。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非居民标识的现有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现有的客户信息确认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个人,并应当收集并记录提交信息。如果无法确认,则应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对账单。个人申报为中国纳税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声明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告所需的信息。如果账户持有人自要求之日起90天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则金融机构应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金融机构无需处理未发现非居民身份的现有个人帐户,而应建立持续的监控机制。当帐户上的非居民徽标出现变化时,应执行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二十四条金融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死亡保险费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个人的,其账户应当视为非居民账户。第四章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新开立的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1)机构开设账户时,应当取得该机构开具的签名文件。授权人,以识别帐户持有人是否是非居民企业和被动非金融机构。声明文件应该是开户信息的一部分,并且声明文件的相关信息可以合并到开户申请中。 (2)金融机构应根据开户数据(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识别程序收集的数据)或公共信息,对申报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主要是确认所填写的信息与申报信息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其他信息。金融机构认为申报文件中存在不合理信息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的申报文件或者说明。没有提供有效的声明文件或合理的解释,不得开设账户。 (3)被确定为非居民企业,如果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声明其没有税务居民身份,则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确定其税务居民国家(地区)。 (4)如果非金融机构被认定为被动非金融机构,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客户识别程序收集的数据确定其控制人,并取得该机构签署的声明文件。的授权人员或控制人,以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如果确定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负面非金融机构,则该金融机构应收集并记录有关该负面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账户持有人是非居民企业,则应进一步确定其是否也是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 (5)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新开设的机构的帐户信息已更改,而原始的申报单据信息不正确或不可靠,则应要求该机构的授权人提供有效的申报单据。如果机构的授权人自提出要求之日起90天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则金融机构应将其帐户视为非居民帐户管理。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信息或者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标识,识别出股份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除经组织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或公共信息可以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外,如果以上信息表明该组织为非居民企业,则应确认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提交信息。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确定股份制账户的持有人是否为被动非金融机构。如果现有客户信息或公共信息确认它不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则无需进一步处理。如果不能确定,金融机构应当取得该机构授权人员签名的申报文件。如果被宣布为被动非金融机构,则应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进一步确定其控制人。如果无法取得申报单据,金融机构应当将账户持有人视为被动的非金融机构。截至2017年6月30日,如果被认定为被动非金融机构且账户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则该金融机构应获取由该机构的控制人或授权人签名的声明文件,以识别控权人是非居民个人。如果无法获得申报文件,金融机构应进行非居民身份查询,以寻找控制人以识别其是否为非居民个人。如果帐户总余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根据无法识别的现有客户数据,金融机构可能不会收集控制者的相关信息。如果确定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负面非金融机构,则该金融机构应收集并记录有关该负面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截止2017年6月30日,股份制账户的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对该账户的尽职调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机构应进行对于总账户余额不超过250,000美元的股票机构账户,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当下一日历年度末的帐户余额总额超过25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在次年的尽职调查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成帐户的验证。第五章其他合规要求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新开立的账户适用于现有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出售金融产品,应当与委托机构配合进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向委托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但有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如果资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则可以使用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来完成与尽职调查相关的工作。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更监督机制,包括要求账户持有人自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根据尽职调查程序,在自帐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九十天内,或在该帐户的12月31日之前,重新确定帐户持有人或相关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今年。第三十三条下列账户无须进行尽职调查:(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金账户:(一)受政府监督; 2。享受税收优惠; 3。向税务机关报告与帐户有关的信息; 4。实现只有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款。 5。年度付款额不得超过50,000美元,或终身付款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保障账户:1。接受政府监督; 2。享受税收优惠; 3。提款应与开设账户的目的有关,(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1。在合同期内或被保险人年满90岁(以较短者为准)之前,至少要支付年度保费,并且保费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减少; (二)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没有人可以获得保险价值; 3。合同终止或终止时,在合同期内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应付金额(不含死亡抚恤金)不得超过合同累计已支付的保费; 4。合同不得按价值转让。 (四)为下列事项开立的帐目:(一)法院判决或判决; 2。房地产或动产的销售,交易或租赁; 3。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而言,一部分钱被保留以便利支付与房地产付款或保险有关的税款; 4。专门用于纳税。 (5)满足以下条件的存款帐户:1。因信用卡超额付款或其他还款而形成的,超额付款不会立即退还给帐户持有人; 2。禁止帐户持有人多付50,000美元以上的款项,否则帐户持有人多付50,000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在60天内退还给帐户持有人。 (6)上一日历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美元的休眠帐户。休眠帐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帐户(不包括年金合同):1。在过去的三个日历年中,帐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进行任何与帐户相关的交易; 2。在过去的六个日历年中,帐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就任何与帐户有关的事项进行沟通;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的六个日历年中,帐户持有人未就任何与帐户有关的事项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 (七)中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武装警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持有的账户;由持军人(武警)身份证明文件的军人(武警)开户。 (8)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而开设的帐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再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自实施本办法以来,将收集的数据妥善保存,自报告期末起至少五年。相关信息可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确保可以根据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汇总并提交下列境内分支机构的非居民账户信息。还应报告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当前地址,纳税居住国(地区),居住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出生地和出生日期。 (2)帐号或类似信息。 (3)单个非居民账户在日历年末的余额或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如果在当年内取消该帐户,则余额应为零,并且应注意该帐户已被取消。 (4)对于存款帐户,请报告该日历年内已收到或包含在该帐户中的利息总额。 (5)对于托管帐户,请报告日历年内已收或已收帐户中所收或已收利息总额,股息和其他总收入。如果提交信息的金融机构是代理人,中间人或名义持有人,则应报告由于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包括在代管账户中的总收入。 (6)对于其他帐户,请报告该日历年内该帐户收到或包括在该帐户中的总收入,包括赎回的总金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如果上述信息中提到的金额要以原始货币报告,并应标明原始货币名称。对于股票帐户,如果金融机构的现有客户数据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出生地,则无需提交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在第二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帐户确认为非居民帐户,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如果非居民帐户的持有人没有居民所在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则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和报告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注册,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第三十五条所述信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机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报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次年6月30日前征税。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未在期限内更正,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的税收抵免信息,并将其用于税收抵免评估。如有违反,请通知相关财务部门。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取消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从业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金融业的资格;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纪律处分。第四十条对账户持有人的严重侵害,由有关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在实施本办法之前,已就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的尽职调查达成了双边协议,有关规定应当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以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获取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上报的条件应当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上”,“以下”一词包括数字,“不满”,“超过”不包括数字。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政策解释委员会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履行国际义务,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并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非居民金融账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非居民税收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nt财务帐户”(以下称为“管理措施”)。现将“行政措施”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1。“行政措施”的背景是什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20国集团(G20)的委托,于2014年7月发布了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它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打击跨境逃税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工具。随着20国集团(G20)的大力推动,已有100个国家(地区)致力于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致力于二十国集团实施《标准》,首次进行信息交流是在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和互助公约》获得了批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2月在中国生效,为在中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自动交换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的多边主管部门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业务基础。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变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中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这是中国实施“标准”的重要措施。积极推动“标准”的实施,这也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2。“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议和统一的报告标准。机构间协议是一种操作文档,用于规范各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财务帐户的税务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告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根据“标准”,自动交换财务账户的税收相关信息。首先,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过程识别另一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中开设的帐户。金融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提交信息,例如帐户持有人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帐户编号,帐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和出售金融服务的收入金融资产(不包括有形资产),然后该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与帐户持有人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为每个国家(地区)的跨境税收来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3。美国的“标准”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之间有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了《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从美国获得某些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扣所得税。 FATCA主要使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议进行信息交换。 “标准”是基于FATCA政府间协议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FATCA的全球版本。该“标准”与FATCA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包括报告目标,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阈值,免于报告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型以及处罚。 “管理措施”旨在识别“标准”要求的非居民帐户,不适用于FATCA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帐户。鉴于中国政府正在与美国政府积极磋商与FATCA政府间协议有关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运营层面协调“标准”和FATCA,包括根据以下要求整合两者的申报文件:他们的业务需求。 4。哪些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预计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从未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以采取联合反措施,促使它们承诺实施“标准”并增加税收透明度。从长远来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标准”是大势所趋,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将最终覆盖大多数国家(地区)。 5。中国将与哪些国家(地区)交换与金融账户税收相关的信息?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将彼此选择信息交换伙伴。如果双方都有意向,他们可以建立伙伴关系。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流伙伴关系。有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 6。制定“行政措施”的原则是什么?一是严格遵守国际标准。该标准由经合组织与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共同制定,已成为税收透明度的新国际标准。为了建立良好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避免各个国家(地区)实施不平衡,国际社会要求国家(地区)在国内法转型过程中严格遵守“标准”规定,将制定并执行情况进行国际审查。因此,《管理办法》是根据《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的,包括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和机构帐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提交的信息范围。二是要充分考虑国内现实。考虑到《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和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经验,因此《管理办法》多次通过金融机构征求了金融行业的意见,十月2016年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公众在网站上发表评论。本着“兼顾国际国内需求”的原则,在“标准”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当事方的要求,从而减轻了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减轻了金融机构的负担。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7。《行政措施》如何影响公众? 《管理办法》对公众影响不大,主要影响一些在金融机构开设新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新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以及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需要开户申请书或其他申报文件。在此声明其税务居住地。由于在中国开设金融机构账户的大多数个人和机构都是中国税务居民,因此在填写申报单时只需检查“中国税务居民”,开户经验的影响很小。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在早期阶段已开设帐户,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新帐户时,无需声明纳税居民身份。税务居民的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保留的信息确定。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开设的帐户,金融机构将根据保留的信息确认帐户持有人的纳税居民身份。无法确认的人很少,需要个人和机构的合作才能提供材料。 8。谁受到“行政措施”的影响? 《管理办法》主要影响在中国境内开设账户的非居民或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此处的“非居民”一词是指除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并受到认可和监管的公司由当地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开立金融帐户时,需要由非居民或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纳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上述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中国签署的协议,与账户持有人所在国的税务机关交换。 9。什么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如果非金融机构获得的大部分收入是来自被动业务活动的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那么该机构就是被动非金融机构,例如在某州建立的避税天堂仅在子公司中级控股公司中拥有股权的避税天堂。由于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很容易用作跨境逃税工具,因此金融机构需要确定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被动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则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报告有关控制人的信息。 10。为什么帐户持有人需要填写纳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管理办法》采用税收居民的概念,这与居民管理规定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确定标准很复杂,不能由普通居民身份证直接确定。因此,需要开设帐户的个人和机构必须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个人和事业单位开立账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纳税居民身份申报文件,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对不履行职责负责。遵守法律责任和风险。 11。帐户持有人如何判断其税收居留身份?有关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国家(地区)国家法律不一致。对于个人,通常同时采用居住标准(住所)和居留时间,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该国家(地区)的纳税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标准和管理机构标准。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国税法,中国纳税居民是指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该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在中国的住所是指由于户口登记,家庭,和经济利益)。住宅);中国常住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但具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帐户持有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识别规则,对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做出全面的判断。帐户持有人还可以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定其税务居民身份。 12。是否会报告和交换中国个人纳税居民的帐户信息?如果账户持有人是中国纳税居民,则金融机构将不会收集和报告相关的账户信息,也不会与其他国家(地区)交换信息。如果账户持有人既是中国纳税居民又是另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则中国的账户信息将被交换给相应的税收居民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而该账户信息在国外将被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13。《行政措施》中的尽职调查是什么? “行政措施”中提到的“尽职调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相关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识别非居民财务状况。帐户,收集并记录相关的帐户信息。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了类似的反洗钱客户识别工作,为实施《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14。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金融机构不同于经济生活中通常理解的金融机构。例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公司属于“金融业”,但不一定属于“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金融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保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相关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在“管理措施”中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不合格机构不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尽职调查。 15。哪些账户在“行政措施”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内?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务权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进行尽职调查。无论这些帐户的数量如何,都应使用尽职调查来识别帐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在实践中,某些金融帐户被用来以较低的风险进行跨国逃税。因此,例如,合格的养老金帐户,社会保险帐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帐户和其他合格帐户。相关条件在“管理措施”中指定。 16。所有类型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是否相同? “管理办法”将帐户分为两种类型的帐户:个人帐户和机构帐户,每种类型的帐户又分为新开设的帐户和股票帐户。不同类型的帐户具有不同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简而言之,开设新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帐户持有人必须提供其纳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将根据帐户开设信息进行合理的审核。股票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主要根据保留的数据进行搜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帐户尽职调查要求应用于现有帐户。下表详细介绍了具体要求:17。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哪些准备工作?为了实施《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经营规范,并完成有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机构中相关职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以使他们具有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打印宣传材料来宣传其客户,以使他们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并与金融机构合作完成尽职调查。应该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进行注册和准备下一步的信息提交工作。18。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吗?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在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来完成。金融机构委托的其他机构如果其他机构向客户出售金融产品,则该机构应与委托机构合作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委托机构提供信息以进行汇报。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以及保留期至少五年。 19。《行政措施》的后续支持措施是什么?有关部门将制定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举报条例,明确举报渠道,格式和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使金融机构和公众了解与金融账户有关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建立一个专门的网页(发布参考资料,包括国家税务居民识别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码编码规则),常见问题等,供金融机构和公众学习。 20。客户隐私会泄露吗?金融机构收集和提交非居民帐户信息不会导致客户信息泄漏。客户信息应严格保密。其次,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解释其需要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告义务,并且他们将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帐户信息。保密。第四是通过安全和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交换信息。第五,金融机构提交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目的。加重纳税人的税负?动态交换是加强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税收来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并不增加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所交换的信息来自国外的第三方,主要用于各国的风险评估,而不直接用于税收征管。对于被评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依法真诚申报税收的纳税人不必担心由于信息交换负担而增加税收。 22。对华侨和华侨有什么影响?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开设新账户的海外华人在开设账户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纳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对于帐户中的海外华人,如果帐户具有非居民身份(例如,海外地址,电话等),则帐户持有人必须与金融机构合作以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被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提交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务居住国税务机关交换的账户信息;确定为税务居民,将不会收集和交换相关的帐户信息。在中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如果东道国(地区)也执行“标准”,华侨必须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以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海外华人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相关帐户信息将不会报告回中国。如果华侨居住的国家(地区)未执行“标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此人是当地投资机构的控制人,则当投资机构在执行“标准”的国家(地区)开立帐户时,交易对手的金融机构将收集其自身的控制人信息。信息。 23。中国居民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在国外开设账户?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中建立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非居民帐户,并将与帐户有关的信息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当中国的税务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设金融帐户时,他们需要提供税务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们的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于具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其纳税人身份证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实帐户持有人的相关文件,因此在国外开设帐户时请携带居民身份证。对于使用外国护照和其他文件作为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获取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的规定。本文的版权属于每日税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