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国际逃避税,不属于国际逃避税的

提问时间:2020-05-21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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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丽:深化全球税收合作,对抗国际逃税证券时代网(www。stcn。com)5月11日消息据新华网消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会议于11日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立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张高丽强调,今年是全面落实二十国集团税收改革成果的重要一年。税收征管论坛应发挥领导作用,促进国际税收改革项目的实施,加强全球税收治理,促进“创新,活力,联系,包容”的世界经济建设。张高丽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深化全球税收合作,努力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关系,有效加强国际税收政策协调与征收管理,共同促进国际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建设。第二是打击国际偷税漏税,加快建立更加公正,公平和开放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共同维护各国税收权,保护跨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跨境纳税人。边境纳税人的遵守情况。第三是坚持包容性发展,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技术援助和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证券时报网络新闻中心》)

CRS“全球反避税” 9误会不要踩下去! CRS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其本质属于跨境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即通过跨国金融帐户之间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通过隐藏资产和收入来打击纳税人。其他国家避免国内征税的行为。作者结合自己在欧洲国际税务信息交流中的实践经验,总结了CRS下的“全球反避税”的九个陷阱。 01CRS相当于全球税收吗?所谓的“全球税收”是指如果纳税人是某个国家的纳税居民,则应在该国家申报其全球收入并缴纳所得税。纳税人的全球税负也称为“全额税负”或“无限税负”。全球税收实质上是所得税类别的概念。实施CRS的目的是通过国家间金融帐户之间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来实现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国外的帐户的“透明度”,从而使该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准确地掌握国外的税收居民国家的收入是否已根据国家法律履行了纳税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纳税人的国外资产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征税。
税收的对象是个人的收入或收入,而不是纳税人拥有的资产。如果您仅持有资产而没有收入,那么自然就不会有所得税方面的全球税收问题。 02我需要申报个人账户余额是否超过100万美元吗?根据CRS,由于个人拥有的帐户(无论是新帐户还是现有帐户),并且无论帐户余额如何(包括余额为0或负数的情况),都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且没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准备金,仅需申报。对于具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他们通常管理大量的股票个人账户,这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尽职调查采用统一的标准,并且合规成本相对较高。有鉴于此,CRS规定将个人持有的股票账户分为以阈值为100万美元的高价值个人账户和低价值个人账户,并分别采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于股票中的低价值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相对简化的尽职调查程序(例如“住所地址测试”等的应用),以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同时,对低价值个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期限通常比高价值个人账户晚一年,从而使金融机构有更多时间完成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履约义务。但是,应注意,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不采用上述程序以减轻其合规负担,而对所有帐户的所有帐户采用统一的合规程序(即要求更高)。合规程序),并有可能在CRS的第一个报告期内完成所有高价值和低价值个人帐户的尽职调查和信息声明。在实践中,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政策为准。 03房地产,古董书画,珠宝等不需要申报吗?根据CRS,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核心是“帐户”,这意味着跨国共享的信息是金融帐户信息,而不是金融资产​​信息,因为金融帐户可能涉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和非财务信息。货币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的确定和金融账户的分类密切相关。仅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是否需要申报。如果金融账户属于需要声明的账户,则该账户下持有的所有资产,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都需要声明和交换。
但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把钱放在美国,这笔钱绝对可以绝对“安全”吗?尽管美国未加入CRS且不是CRS参与国,但美国和中国在2014年就《外国税收合规法》(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了实质性协议。尽管中美FATCA政府间协议作为目前的草案国家,中国已被美国财政部列为具有“有效的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基于此,中国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并没有根据FATCA进行合规工作,仍然可以免除FATCA下针对不合规金融机构的30%预提税。此外,根据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于2016年7月发布的《税收程序条例》(第2016-27号)的规定,美国政府已开始“敦促”已签署FATCA的国家正式签署并执行FATCA协议。这些国家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国财政部提交有关实施FATCA的具体安排和解释,否则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其视为具有“有效的政府间协议”的国家。从列表中删除。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上的信息,中国仍属于“有效的政府间协议”,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中美之间正式签署FATCA协议将指日可待。 。此外,关于FATCA下的双边信息交换问题,根据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的《税收程序条例(第2016-56号)》,美国金融机构已开始从美国居民的金融信息中收集信息。有关国家,包括中国。有关机构存款利息的信息。同时,根据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于2017年9月发布的《税收程序条例(第2017-46号)》,外国居民在以下地区开设帐户时必须提交其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其他信息美国金融机构并填写W8表格。 05建立离岸信托没有意义吗?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护,税收优化和信息隐私方面在其他投资结构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因此,就资产配置而言,它们受到世界上许多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青睐。根据CRS,信托也可能被判定为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本金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如果它在金融机构中,则可以判断为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
但是,该信托已被纳入CRS下的报告系统,并且不会导致该信托失去其自身的优势,例如资产分离和保存,税收优化和信息隐私。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尽管实施CRS后,从理论上讲,中国税务居民在海外建立的信托的相关金融帐户信息将被报告并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信托已经失去了其信用担保。保密。因为在CRS下所谓的“资产暴露”仅与税务机关有关,并且在CRS下各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非常严格的保密要求。信托本身的保密性仍然存在,不会公开。 06离岸空壳公司的设立不需要被“穿透”吗?当金融机构识别出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该机构账户持有人属于被动非金融机构(即,它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类别,则它不从事主动业务活动,并且大多数它的收入来自利息,股息等(被动收入),则金融机构需要“渗透”该机构的账户持有人并确定其实际控制人。实际上,在“避税天堂”成立的大多数离岸空壳公司都属于上述被动的非金融机构。由于这些公司中大多数都是为避免税收或外汇管制而成立的,因此通常没有实质性的业务活动。尤其是许多在离岸避税天堂设立的外贸公司,其主要功能是“与外国签订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员工和营业场所,而仅持有可产生负收入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因此,根据CRS,它应该属于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并且需要“渗透”。当然,有些公司在离岸避税天堂成立并不是出于纯粹的避税目的。例如,在红筹股上市结构中,一些上市公司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避税天堂上市。对于此类公司,根据CRS,通常应将它们视为活跃的非金融机构,因为此类上市公司会定期向外界披露其财务信息。个人将它们用于跨境避税的可能性很小。确定他们的实际控制者没有真正的意义。 07投资移民能否通过获得小国护照和居民身份来规避CRS?由于CRS下的帐户信息交换基于帐户持有人的纳税居民身份,因此有些人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更改其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来避开CRS。确实,
也就是说,它不受CRS的影响,或者受到的影响很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打算绕开CRS声明的富人将其家庭搬到非洲或加勒比海的非CRS参与国中居住,从而成为当地的税务居民,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就像塞浦路斯,马耳他和其他一些太平洋岛国一样,为富人制定了所谓的“通过投资居住计划”来规避CRS,也就是说,在富人购买或投资了当地房地产并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可以取得当地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甚至有些人可以提供当地居住地址的证明,但有钱人在大多数时间仍然居住在中国或其他CRS报告国家。这些人可以直接显示在“居民投资计划”下获得的税收居民身份和住所地址,同时在CRS参与国家/地区拥有财务帐户,同时隐瞒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试图“完全”避免CRS。这种虚构的“完美”解决方案实际上具有两个巨大的潜在风险。首先,根据CRS,帐户持有人需要在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纳税居民自我声明”中声明其所有税务居民身份所在的国家/地区。换句话说,如果中国居民通过参加“居民投资计划”获得了小国的护照和居民身份,但他大部分时间仍然居住在中国并构成中国的税务居民,那么该中国居民状态仍然是必需的。如果报告了该信息,则有意隐瞒该信息,则该金融机构可能会根据其所在国家/地区的CRS法规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它的隐瞒和伪造身份甚至可能引发金融犯罪,例如反洗钱法中的洗钱。其次,作为在全球实施CRS的“总协调员”,经合组织已经注意到这种“居民投资计划”的规避,并已开始进行协调和处理。 08在全球102个CRS参与国中自动交换帐户信息?截至2017年10月,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已承诺在2018年9月之前首次自动交换CRS下金融帐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并且95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实施CRS国际法律准则的多边协议, “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
各国之间根据CRS进行帐户信息的自动交换需要基于多边国际法律条约和相关数据安全系统的存在的附加“激活”程序。即,每个国家都提交“愿意交换的国家列表”列表中的伙伴国家。只有成功“激活”了相互交换关系的那些国家,才可以在CRS下实际交换帐户信息。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激活”了CRS下的2,000多家交易所,包括中国,包括加拿大,根西岛和泽西岛。根据CRS,包括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激活”了交换关系。中国与中国之间的交流将更加活跃。 09CRS和香港保险?所谓的CRS与购买香港保险有什么关系吗? CRS,通用报告标准,通用报告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和香港以及许多其他国家也将实施该计划。从本质上讲,现在全球经济非常贫困。所有国家的政府都觉得自己手头没有钱,必须向苹果等富裕公司征税!但是发现这些公司太狡猾了。他们甚至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将利润隐藏在低税率国家中。这导致他们的政府看到自己国家的公司不征税就赚了大钱。可以彼此共享税务信息吗?因此,二十国集团(G20)在2014年起草了CRS。自2017年以来,中国大陆和香港已加入在一起。除了美国不与所有人一起玩游戏外,其他大小国家也基本加入(包括百慕大和英国,被称为避税天堂,它属于维尔京群岛,估计会被迫?)这种CRS实际上应该有一个对许多跨国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核心是每个金融机构都必须向该国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个人或公司账户的状况,然后各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定期相互交换此信息。这样,原来的逃税行为无法逃脱国家税务机关的管辖,因此纳税人应纳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确定非国民的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必须将此信息报告给其税务机关,例如香港税务局。税务局会定期在CRS范围内与各个国家/地区交换信息。中国政府不需要知道香港的保险!你要收税吗?海外资产对中国政府变得透明!是这样吗首先,该声明是否暗示要纳税?中国国税局应明确表示,CRS不是增加税,但应追回应向中国居民征收的海外税。例如,某人或一家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但收入来自海外。收入隐藏在海外的子公司享受低税率。这种方法将来可能成为CRS罢工的重点。但是保险呢?保险本身会收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偿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保险奖金应该征税吗?我只能说,您见过有人买过这么多国内保险和理财产品要缴税吗?实际上,就保险收入的税收政策而言,现行的中国税法相对模糊,但实际上,并不对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CRS不是新税,因此不对国内保险征税。香港的保险也是免税的。没有逃税之类的事情!实际上,结论很简单:海外政策的确会报告给税务局,但是只要中国不对人身保险征税,香港的政策也不会征税。如果将来要征税,将在国内外一起征税。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应该被纳入申报范围呢?因为中国不对保险征税,所以不对其他国家征税。例如,美国将对任何投资收入征税,包括保险和股票投资。由于这是全球税收申报系统,因此自然会包括保险公司。但这与中国和香港的保单持有人无关。目前,这两个地方都没有对保险收入征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缴税。第二点是,每年有这么多内地居民来香港购买保险,这完全符合香港的法律政策。内地政府只能提醒遵守两地外汇管理政策和法律的风险。洗钱的风险有哪些风险?保费的每笔交易都应来自合法收入,合法渠道和合法付款方式。而且,保险公司本身在遵守方面非常严格。
签发此保险单时,自然不必质疑合法性。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参与其中,那么吉利支持政府打击此类犯罪分子!香港已严格调查洗钱活动!实际上,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匿名渠道举报涉嫌洗钱的客户。最后,政府增加一些税收收入太容易了,不必费心在海外征税。对于大多数资产都在该国的内地居民,中国税务局不会真正知道您在香港购买多少保险的问题,而是如何合理分配资产以避免将来发生对抗税许多国内资产股票。合理的税收分配将变得与不同货币资产的分配相同,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