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反避税研究说明1。关联企业反避税的主要文件(目前有效)(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52和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细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六章(三)《监管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印发《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二号文件。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实际税负的确定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18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测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363号)10。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特别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分发《国税发〔201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有关报告和管理制度的公告》,《税收特别调整重大案件面试程序(试行)》(国税发〔2012〕16号)。并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 (2016年第2期)2。主要原则“有罪推定”原则应由被调查企业证明,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关联交易即可。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关联交易是公允价格,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反避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企业不提供与关联企业的业务交易信息,或提供虚假且不完整的信息,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3。关联方的识别(1)基本规定:本细则第五十条和本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买卖等。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 3。还有其他与利益相关的关系。 (2)规定了具体的识别标准:会计准则,42号文和42号文第2条如果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则构成本公告所称的关联关系:(1 )一方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超过25%;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由超过25%的第三方持有。如果一方通过中间人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只要其与中间人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根据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与另一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支持和支持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有同一企业,在确定关系时应一起计算持股比例。理解:渗透原理:忽略中间层的存在。例如,如果A拥有B的30%,B拥有C的20%,则A间接拥有C的6%的股权。从表面上看,少于25%并不构成股权控制,但在确认关联方之间的股权控制时,中间控制权达到25%或更高,而忽略了中间层的存在,即A间接控制了30% C,并且A和C相关。由第三方相互直接或间接控制,拥有超过25%的股份,例如A控制着B,A和B的25%有关联; A控件中25%的C,A和C相关,并且B和C也相关,这三个之间是相互关系。 (2)双方具有股份关系或第三方股份。尽管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双方之间的借贷资金总额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占双方实收资本的10%以上一方的贷款资金由另一方提供担保(贷款或独立金融机构的担保除外)。总借入资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年加权平均借入资金/年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尽管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授予,且该方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具有股份关系或均为第三方股东。尽管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但一方购买,出售,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均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意味着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以据此从另一方的商业活动中获得利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半数以上。协会)由另一方任命或任命,或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超过一半的董事或超过一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第三方任命或任命。 (6)具有丈夫和妻子的两个自然人,直系血统的亲戚,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和抚养关系均具有本条(1)至(5)的关系之一。 (7)双方在本质上还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系在一年内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期限确定。理解:1。股权控制:25%2。资本控制:50%或10%3。人员控制:超过一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4。操作控制:特许/购买/劳务5。其他关系:成长,维护关系/亲属关系/识别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基本困难:渗透原则,让步判断,销售控制和亲属关系。 2。第36号会计准则:会计能力小于税收能力,更容易被识别为税收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并且两个或多个方在同一方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下,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确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及从企业的业务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对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只有在与该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共有控制权的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共同控制才存在。 (2)重大影响力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企业的母公司。 (2)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由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企业实行共同控制的投资者。 (五)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六)企业合资。 (七)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及其附近的家庭成员。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可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者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企业及其母公司及其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家族成员的主要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到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个人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企业的直系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4。如何避税(1)转让定价:使用价格进行转让定价通常是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税差来进行的。例如:合肥子公司将其产品出售给香港的母公司,这低于定价的市场价格。部分收入从合肥转移到香港。合肥子公司在香港租用设备支付租金时,定价将高于市场价格,成本将从香港的低税企业转移到合肥的高税企业。其他诸如从获利企业到亏损企业的收入转移,以及从亏损企业到获利企业的成本转移,也属于转移定价。 1。对于两岸三地定价模式,两党在新加坡,香港,维尔京群岛以及该国西部等低税率地区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通过高价材料,低价销售,高进低出避税的目的。 2。导管公司设定了使用外贸公司和其他第三方避税的模式。例如,关联公司以低价卖给外贸公司,而外贸公司以低于市场价卖给外国公司。两项交易都是无关的交易,即使价格低廉也是如此。进行反避税调整。 3。连续定价模式的主要加工企业位于内地,深加工企业位于深圳。当最初的加工厂出售给深加工企业时,价格将降低。由于深度处理的持续时间通常会更长,因此会出现增值税支付延迟的问题。消费税和所得税也将减少。例如,如果在110处购买了100元的材料,则材料供应商将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关联公司,或返还8元(第二笔结算)。 5。高低协调定价模型相关工厂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相关供应商,而卖方则卖给非相关公司。 (2)利率杠杆:资本弱化1。提供低息贷款(基准利率)2。绕过贷款合同并通过预付款方式满足关联公司的资本需求(3)利润转移至控股公司例如,集团A企业的主要销售目标是在海外,制造子公司B和销售子公司C。公司C成立在避税天堂,假设税率为15%,则B以A出售给C价格低廉,C卖给海外客户,利润转给CV如何应对避税(1)转让定价管理1。前提:关联公司的税负差异2。根据(1)第41条税法,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减少企业的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或者其关联方应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由税务机关y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 (2)《转让定价29号文》第29条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略(3)《条例》第1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述的合理方法包括:(1)可比较的不受控制定价法是指基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双方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商业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了解:公平价格法可以同时调整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 (2)转售价格法,是指从关联方购买商品后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商品价格减去相同或相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了解:购买价格已调整。出售价格-毛利润=购买成本,通常适用于简单处理,而不考虑期间成本。毛利率=成本率/(1 +成本率)= 9。09%,关键是要找到正常的毛利率。 (3)成本加法是指以成本加合理的支出和利润为基础的定价方法;理解:调整销售价格,制造成本+毛利=成本*(1+成本加费率),成本加费率=毛利/成本,成本加费率为10%,与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相关消费税。不考虑期间成本。期间成本很大,因此不适合使用。忽略价格比较,它更多地用于固定资产租赁,转让和内部集团劳务费用。 (4)交易净利润法;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率(调整采购成本,适用于特许制造商),全额成本加比率(适用于现役制造商,调整销售价格),贝利比率(有期间费用的经销商)等。 (五)利润分配法,是指企业和关联方按照合理的标准在企业之间分配合并损益的方法;应当分配的利润,按照企业及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金额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利润分配方法分为一般利润分配方法和剩余利润分配方法。 (六)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法。 3。类型:有形动产,无形资产,融资资金,劳动服务。4。调查:是否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寻找可比企业和可比价格。 5。调整方法:三种定价方法和两种获利方法。价格方法是传统方法,利润方法是更高级的方法。 (1)最常用的定价方法是可比较的非控制定价方法。转售价格方法调整购买价格,成本加成本方法调整销售价格。 (2)利润法,纯利润法考虑了期间费用,利润分配法适用于高度集成的关系,难以分别评估各方的金额。 (2)提前定价安排:防止提前回避价格。双边,单边和多边预先定价。年度关联交易额超过4000万元的公司的起征点为。定价方法,事后监控标准存在差异。 (3)费用分摊协议:事先采取反避税措施。例如,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则该服务费是否可以由子公司支付,在税前已包括在税金中,如果满足独立交易的原则,则可以列出。如果已达成事先的费用分摊协议,则以后无需进行反避税调查。成本确定,尤其是无形资产定价?成本分配必须与收入挂钩。如何预测预期收益? (D)资本弱化管理:公司的总融资额是固定的,增加了债务(增加了利息成本)并减少了权益。 (五)对控股公司的管理: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将利润不分红转至境外。 1。依据:(1)《税法》第45条由居民企业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指定税率的国家(地区)设立,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在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中,企业没有因合理的经营需要分配或减少利润。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包括:(一)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百分之十以上,并共同持有外国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 (2)居民企业,或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持股比例不符合第(1)款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买和销售方面构成对外国企业的实质控制。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水平,这意味着实际税负低于规定的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的50%内。注:12。5%2。避税措施(一)外资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 (2)选择税收负担高于12。5%的国家;是否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 3。反避税调查,寻找市场价格并与相关价格进行比较; 4。合理的反避税调整方法,价格法,利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