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IE的思考始于2011年的“支付宝事件”。VIE的“协议控制”方法通常是将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与在中国运营的实体分开。上市公司是外国公司,海外公司通过协议控制业务实体。这种公司结构实际上是我们在赴美上市公司中经常提到的VIE结构。商业实体是上市公司的VIE(可变利益实体)。所谓的VIE是在2001年安然(Enron)丑闻之后产生的一个新概念。在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票的公司将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发生后,只要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了FIN46。根据FIN46,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的SPE都应视为VIE,其损益状态应纳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在此结构中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是是互联网公司,例如新浪和百度,其目的是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的有关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的规定。大多数中国互联网公司由于接受海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是许多许可证只能由国内公司持有。工信部明确规定,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只能由国内公司拥有,因此,这些公司通常会在内地设立由自然人控制的内资公司来持有营业执照,并使用单独的合同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持有执照的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后来,这种结构扩展到了许多在美国上市的非互联网公司。这些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公众对此公司的结构没有太大的关注,因为它感觉它只不过是装在新瓶中的旧酒,也就是说,利润翻了几倍,最终拥有了所有权。的利润没有改变。国家还采用了默认结构。然而,“支付宝事件”(2011年)使投资者开始越来越关注相关风险。根据几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以下类型的风险被大致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