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PBCLUB 2018-07-19作者/陈云2018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人所拥有的人寿保险产品产权权益的通知》。作为爆炸引起了成千上万的波浪。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类似的通知,当地的高级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讨论,无休止的掌声,悲观,不赞成和逆境中涌现出各种观点。每个观点都有其合理的逻辑和正确的观点。作者无意分析和解释各种观点。我只会谈谈自己对过去几年保险领域的一些变化的看法。能够与大家讨论研究。首先,从所谓的“避免债务”保险。 (实际上,作者不同意“避免债务”一词,应该更适当地使用“债务隔离”。)在早期,仍然有很多声音倡导避免债务的保险。 ”,“无诉讼和无遗产税”,它们引用的法律无异于《保险法》第23条,《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1。条款等。但是,关于一方面,这些法律并不意味着保险具有规避债务的功能,但是却被一些人误解了;另一方面,从实际的法理学角度来看,全国也有很多保险被强制执行。另外,近年来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也避免了保险理赔,当然,笔者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保险具有债务隔离功能,而是相反。作者非常赞成使用保险法律结构实现债务隔离的实际效果,其基本逻辑是:将债务隔离,将相关财产的权利置于 名称。如何定义保险单的财产所有权?以人寿保险为例,只需简单地把握两个核心要点,即索赔前的保险人和索赔后的受益人。换句话说,索赔之前的保单的财产权属于被保险人,因此自然不会回避保险人的相关债务问题。这时,由于保单的财产权不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此自然可以避免这两个实体的债务问题。在索赔解决之后就法律关系而言,这部分财产属于受益人的责任财产,这自然会牵涉到其债务问题。此时,保险因理赔而终止,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将消失。自然,它与是否负债无关。因此,保险不具有自然的债务隔离功能,但是通过适当的架构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债务隔离的效果。并且,如果可以设计除保险结构之外的其他法律结构,那么将来避免潜在债务的可能性更大。其次,从两个高等法院的两个文件的具体措辞和规定来看,其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体现出逐渐清晰的趋势。一方面,两个文档的标题用词不同。此前,浙江省高等法院的名称为“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实施的通知”,而江苏省高等法院的名称为“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人寿保险产品的财产利益的通知”。 “被执行人”关于财产权实施的通知,有两个区别,第一个是“拥有”与“全部”之间的区别,第二个是“财产利益”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区别,如果前者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措词是严格而专业的,那么后者的改变才具有真正的意义。所谓利益,是指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使用的一系列物质和精神产品,而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权益。可以看出,权益包含在权益中,但是权益却没有。具体到两个高等法院的文件,浙江省高等法院的“财产利益”是指被保险人购买传统的,分红的,投资连结的和万能的人寿产品,根据保险单获得,现金支付的保单红利或交出后的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属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财产权”。包括根据保险合同可以收到的那些。可以投降的生存保险费,现金红利和现金价值(帐户价值,未到期的保险费),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确认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费以及拥有明确所有权的其他财产权。最大的不同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说,保险合同可以确认尚未支付的保险金,也属于还债类别。有什么影响?例如,A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B是受益人。甲死亡后,乙有权提出保险索赔。目前,如果乙方不主动提出保险要求,根据高等法院的规定,其债权人无能为力,但根据江苏省高等法院的规定,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费的一部分,因为它属于“可以确认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费”。在过去,我们可以通过不申请保险金来实现一定程度的债务隔离。保险法为受益人提供了最长的5年保险金保护期,在这5年中,受益人的债务可能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流失,从而保有这部分保险金款项,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受益人未主动向法院申请的保险金。因此,通过不主动要求保险金来进行债务隔离已不再可行。另一方面,从具体规定的角度来看,江苏省高等法院的文书更为实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保险单查询的角度,将江苏省高等法院的规定与浙江省的比较。高等法院。法规更具可操作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只规定可以向保险机构查询。如果您不了解当事方的相关保险信息,则查询相对困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规定,只要在江苏,可以到江苏保险业协会查询。可以快速查询,而无需像浙江省高级法院这样的保险公司进行查询,这大大提高了保单执行的可能性。 2。从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的角度来看,江苏省高级法院也更具运作性。 201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3)》第17条赋予其他保险人以对价保全的权利,但并未规范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其他各方不知道该政策将得到执行。也许他们甚至没有机会支付对价,并且该保单已经得到执行,因为司法解释不需要法院,保险公司或索赔方通知保单其他方。义务方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没有对此事作出明确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其他当事人。总体而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文件通过保险结构缩小了债务隔离设计的空间,但同时也阐明了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情况以及无法隔离当事方债务的情况。对于保险对于从业者和高净值客户来说,这也是利与弊的问题。尽管这只是地方高等法院的文件,但没有全国性的影响,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个大趋势。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完整的“保险法司法”解释“ 4”。对于我们的保险从业者来说,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和合理设计保险结构是为高净值客户服务的重要基础。不能简单地说保险可以避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