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很少有由基础税务检查局完成的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案。 【特别注意】很少有由基础税务检查局完成的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案。中国税务新闻:TPPERSON TPPERSON出版社:受控外国公司(CFC)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新概念。作为重要的反避税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用低税国家(地区)通过各种没有商业实质的安排在国外的免税或低税地区保留利润,以避免对居住国征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为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机构,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为合理的业务需求而未分配或减少利润的外国公司。目前,中国公司的“走出去”海外投资被判断为受控外国公司的三个条件:1。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的控制权。控制包括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1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共同持有外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无股权符合上述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对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2。在低税率地区设置。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为了简化确定实际税负的方法,国税函【2009】 37号指定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低税率测试白名单),分别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在这些国家/地区成立的外国公司不受外国企业管理的控制。 3。不分配利润或减少利润分配的目的不是出于合理的业务需求。 (以纳税人的证明为准)因此,在设计“走出去”公司的海外投资结构时,有必要考虑中国公司设立的海外公司。以及在公司中保留利润(例如股息,资本收益等)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被中国税务机关确认为受控外国公司,则该外国公司未分配或减少的累计利润将被视为股利分配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中国居民企业的股东,将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并汇总纳税。 (特别提醒:这里的纳税人不是海外公司,而是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东)。计算公式: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视同股息分配金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资企业纳税年的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乘以持股比例。如果中间层持有的股份超过50%,则应将其计算为100%。可以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已在国外缴纳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可以提供信息证明其控制的外国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以免除该外国企业的利润,而无需将其分配或减少分配到中国居民的当期收入中企业股东作为股利分配金额:1。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设立; (白名单,12); 2。主要从活跃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收入; (注:活动收入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收入。负收入通常指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以及从受控外国公司的关联方和非关联方获得的收益以外的生产和经营收益。公司); 3,年利润总额不足500万元。 (注:最低豁免实际上是对“走出去”的中小企业的支持。证据:经公证的会计报表,中国会计准则的转换)。最后,需要提醒我们的父母注意以下几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2条规定:这些措施适用于税务机关向企业的转移特殊税收调整的管理,例如定价,预先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制的外国公司,资本稀疏和一般反避税;与此同时,原件:反避税案调查完成近七千万中国税务新闻2017年8月8日作者:曹慧明华盛顿近日,第二个检查目标的重点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国税局审计局部署的随机抽查,发现一家集团公司对于使用在国际避税天堂注册的公司来避税存有疑问。通过对税务公司的采访,集团主动补足了近7000万元的税收。通过梳理组织结构,分析内部和外部网络的信息,并审查企业向国资委提交的信息,北京市税务局第二检查局的检查员发现,三大全资子公司在巴拿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团体存在出于税务方面的疑问,其所在地的国际避税天堂的税负明显低于中国。经过与税务公司的深入讨论和讨论,税务检查员要求公司将相关问题列为关键的自检项目。经核实,由于没有实际的经营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合理的业务需要,三家子公司从2013年至2015年未分配利润。上述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损益。居民企业的收入。该集团有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表示同意有关事项。鉴于难以获得由国内公司控制的外国公司的信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检查程序。该局扩大了对“触角”的检查,以查看公司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决算报告,银行对账单以及外汇管理机构等外汇管理机构的有关信息,重点是审查资金运作或所有权变更;激活“神经末梢”,帮助企业完善涉税风险控制机制,全面梳理《一般检查纲要》中涉外税收规定,为企业制定咨询,自查和重点检查风险控制程序重视国内公司而忽视外国公司税收风险的情况。 “对于相关问题发生率很高的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检查人员应密切注意与外国有关的反避税风险,并增强对“气味”的敏感性,并且不能轻易错过任何有问题的线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次检查局负责人检查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