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处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外汇非法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施【2019】 】第1号),其中明确指出:从2月1日起,将严厉惩罚虚拟付款和结算,转入私人,取款,现金支票!财务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小心!为了惩治非法从事资金的支付和清算,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发施〔2019〕1号对《证券交易法》的适用提出了若干问题。法律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和结算以及非法外汇交易的刑事案件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使用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刑事案件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业务和外汇非法交易。于2018年12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特此公告,于2019年2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如下:一种或三种情况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情况是虚拟付款结算情况!也就是说,使用诸如接受终端或在线支付接口之类的方法以虚假交易,虚假开盘价,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将货币资金支付给指定的付款人。2。第二种情况是从私人转入现金!非法向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结算,或者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到个人账户服务。俗称“支票现金”,就是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另外,该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的情况,以满足不断变化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需求。 2。最低非法所得超过50,000,或非法经营收入超过250万,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的“严重阴谋”!最低违法所得超过25万,或者违法经营所得超过1250万,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情况尤为严重”! 3。如果单位犯罪,将处以罚款,并判处责任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并直接定罪并处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2月12日,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取消企业法人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政策很明确:加强对银行账户资金的控制,取消开户许可证!到2019年底,完全取消公司银行帐户许可。为了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并确保全国范围内取消公司银行帐户许可的实施:政策要点◆提醒您:开始2月份,个人银行帐户转帐管理将更加严格。特别是那些仍在使用私人帐户支付薪水的老板,以及那些超过转账限额的银行帐户,请当心!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央银行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大额交易报告的新规定实施:该通知的实施意味着将对大额交易和个人账户异常流量进行监控中央银行的管理;这不仅包括银行帐户收支和网上银行收支,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记录。将来,如果我们个人使用支付宝或微信购物金额超过5万元,而转账金额超过20万元,我们可能会被纳入大型可疑交易进行监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三种情况将被列为主要目标:①公对公单次转移支付或累计200万元以上; ②私募对私募或私募对公募,单笔转账或当日累计交易额超过20万元; ③不论谁是对,单笔或累计交易额超过50,000元人民币(含50,000元人民币)和等值外币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含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注意!最后,提醒所有老板和会计师对转移问题要小心。绝对不能fl幸。现在,税务局和银行的信息已经同步,很容易发现违规行为。。。如果您想节省税款,则应该采用法律合规的方法,而不是走私。帐户逃税和逃税可以为您提供案例参考。根据黄金税第三阶段的税法,对老板与控股公司资金之间的频繁交易进行了调查,没有银行为任何企业提供庇护,只要发现该帐户可疑,就必须向税务部门报告,因为大量的个人帐户和可疑交易银行的税收信息共享!如果银行不报告,迟早会发现税收,那么性质会有所不同,那么该公司在银行中进行的哪种业务交易很容易检查?当然,这是一些避税措施。例如,许多公司目前正试图使用其私人帐户来“避税”,以便少缴税款。在这里,我可以告诉这些公司,2019年的税务审计不仅会检查公司的账目,还将关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目!一旦经过审计,补税是一件小事,必须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收行政罚款,这构成犯罪,甚至是刑事责任! 1。在以下情况下要小心。 ①旧的现金交易,金额,频率和目的与您的正常业务状况不符。小型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总是与公司业务规模所收支的频率和金额不匹配。它们显然以日用品出售。怎么会有几百万或几千万美元的营业额? ②资金的收付流与企业的经营范围明显不一致。例如:如果您要餐饮,则每天都会收到钢铁公司的大笔转账,然后再转给影视娱乐公司。 ③股东,法人或其他不知名人士经常在短期内付款。今天,我总共转账了100万给某个人,明天我转账了200万给他。两天后,他转回500万。这不能引起别人的注意吗? ④长期闲置的账户由于未知原因突然被开立,短期内大量资金被收支。这家公司已经废弃了很长时间,不久前又突然复活了,虽然没有业务,但是有大量的汇款,您能不能一起注意?第二,从今天开始,这三种企业要注意第一,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这样的企业说实话,如果三年没有亏损,那一定是隐性的情绪。实际上,税务检查员可以一眼看出企业的规模和发展势头还不错,员工也很活跃,即账面亏损,这类企业很可能有隐性收入的可能。其次,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企业外出的代价是收入没有增加。钱都花到哪儿了?毛利润低且税负低的企业通常是逃税或虚假发票。图书库存量已达数百万,但现在可能不再如此!这些报纸上的富人看起来非常漂亮,进入仓库后,您可以看到公司的很多库存已经很久没有出售了,但是由于老板不允许其盘点收入,因此没有结转成本,并且已经挂!第三,客户是一个2c企业,很容易藏起来!每个人最常见的教育和培训,饮食,装修,小型超市等。这些客户通常是个人,个人不要求发票,这为逃税创造了良好的土壤。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一)使用接受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进行支付。以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例如虚拟交易,虚拟价格开放和交易退款; (2)非法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或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违法向他人提供现金支票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处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从事资金支付,结汇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视为“严重”的违法经营:所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金额超过250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该非法经营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或者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进行了刑事调查; (二)因在两年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工作,使得无法取回被盗的钱;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经营额超过1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25万元,并且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违法经营。该行为是“特别严重的”。第五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协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犯罪。根据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洗钱,根据较重的刑罚被定罪和处罚。第六条非法从事资本支付和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超过两次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分,没有依法处理,其非法经营金额或者违法所得应累计计算。在同一种情况下,如果构成非法活动,非法所得数额严重,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根据重罚从轻处罚。第七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难以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将违法所得数额确定为违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二;违法所得应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犯罪者如实地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果他撤回了非法收益,则可能受到轻刑。如果犯罪是轻微的,则不得依法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认罪和处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从事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单位,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负责人与其他直接定罪的人负责。第十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清算,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利用账户从事犯罪活动的场所,收受资金的场所,场所。开设资金过渡账户的地方,运营资金账户的地方以及交易对手转移和汇出资金的地方。第十一条涉及外汇交易的犯罪数额,按照案件发生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货币中间价计算。本地银行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格会根据情况日期转换为人民币,或者在本地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中将货币对美元兑换为美元,并按照汇率中间价汇率人民币对美元的计算。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Fa Shih 【1998】 No。 20)与本解释不一致,以本解释为准。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会计报告》,《税收与税收,会计理论》,马景浩说,《会计》,《第一声音》和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