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太少如何避税,成本摊销协议微软避税

提问时间:2020-05-20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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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0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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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于10月2日发布了关于特朗普家族上世纪财务状况的深入调查报告,该报告基于此前未公开的文件,包括特朗普父亲弗雷德·特朗普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记录显示这是特朗普家族首次提出可疑的避税计划,并再次引起人们对特朗普拒绝公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质疑。在美国,由于一些税收漏洞和减税政策,几乎没有公司会按35%的标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发布的CTJ(华盛顿税收司法公民)和ITEP(税收和经济政策研究所)指出,在抽样的《财富》 500强公司中,美国280家公司支付的美国公司平均所得税率为18。5%,为17。3。从2009年到2010年的税率是%,而这280家公司中的78家在2008年至2010年之间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2011年,Google,Apple和I​​BM的有效税率分别为21%,24%和25%,与微软的实际税率相比,微软的实际税率仍仅为17。5%的低水平。美国跨国公司将收入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是侵蚀美国公司所得税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参议院常设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截至2012年3月31日,接受过外国收入超过50亿美元调查的美国跨国公司将大部分收入留在了国外,其中包括强生和惠普。凭借近100%的收入,微软还保留了其89%的国外收入。据估计,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未分配收益超过1。7万亿美元,并且至少保留了其国外收益的60%。与运营业绩的稳定增长相反,微软的公司所得税支付呈整体下降趋势:从2007年到2011年,公司所得税分别为60。36亿美元,61。33亿美元,52。52亿美元,62。53亿美元和2011年,美国的公司所得税为49。21亿美元。与2007年相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下降了约18。44%。
主要原因是美国联邦法定公司所得税率与微软的实际税率之间存在差异。美国联邦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5%,但从2007年到2011年,微软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法定税率。 2011年,实际税率为17。5%,仅为法定税率的一半。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IRC)367(d)节,如果美国母公司将无形资产转让给新成立的外国子公司以换取该子公司的股权,则该交易将被视为母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年内,美国应对无形资产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为了避免执行第367(d)节,美国跨国公司经常采用与外国子公司的成本分摊协议来转移无形资产。微软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其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微软还通过成本分摊安排将研发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利润转移给位于低税管辖区的外国子公司。为了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低税率的外国子公司,Microsoft和各个区域运营中心已签署了一项全球成本分摊协议。每个参与实体均根据其在全球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来分担微软的全球研发费用。部分并相应地获得在各自区域内销售Microsoft产品的权利。其中,爱尔兰区域运营中心的MIR约为30%,新加坡区域运营中心的MAIL约为10%,波多黎各区域运营中心的MOPR约为25%,而美国Microsoft正在共享剩余的35%。由于分摊成本协议的每个参与者都被视为正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因此,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应属于所有者。微软使用成本分摊协议将研发无形资产转移到美国境外。结果,Microsoft已将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转移到美国境外。具体而言,根据之前的分析,在爱尔兰和新加坡的区域运营中心,可以看出,子公司获得权利后,并不直接从事微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是将经济权利下放给企业。较低级别协会的知识产权。生产和销售Microsoft产品给相应分销商的子公司,分销商最终将其销售给客户。
因此,这部分利润可以避免美国征税。根据成本分摊协议,MOPR在波多黎各地区运营中心获得了在包括美国在内的美洲销售Microsoft产品的权利。但是,根据MOPR与微软美国子公司MLGP之间的分销协议,微软已经回购了美国微软子公司在美国销售产品的部分分销权。微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MLGP必须根据分销协议将其在美国的销售额的47。27%转移到波多黎各地区运营中心,这样才能保护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收入不受美国“内部收入代码。控制,仅在波多黎各以1。02%的税率纳税。 2011年,根据每个地区运营中心与美国微软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新加坡地区运营中心的MAIL向美国微软和爱尔兰地区运营中心的MIR支付了12亿美元。支付了28亿美元,总计40亿美元。但是,这两个区域运营中心共从知识产权的下级分支机构获得了120亿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这意味着微软在美国实际上将80亿美元的利润转移给了海外低税率管辖区。微软还利用其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来规避美国根据《内部税收法》 F部分对被动收入征收的美国税。为解决对国内股东的海外收入征税延误的问题,美国于1962年在美国《国内收入》第一章第一章N节,第三节“美国收入来源收入” F节中作出了规定。 《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专门用于规范国内股东对在海外低税区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的使用,以ho积海外收入并延迟缴纳美国税款以避免税收侵蚀。根据F小节的规定,在美国,从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支付给另一个独立的法人的被动收入,例如美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是F收入的一部分。延期。但是,当根据检查规则和受控的外国公司视角规则由作为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一部分的“无视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时,或者在两个“被忽略实体”之间,此时,需要在F部分中支付预设税。
美国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天堂中建立受控的外国子公司,指示其从较低级别的关联受控外国公司收取诸如特许权使用费之类的被动收入,并在支付美国联邦税时选择较低的级别。关联控制的外国公司是被忽略的实体,因此较低级别的关联控制的外国公司向较高级别的控制的外国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不被视为两个法律上独立的实体。因此,被动收入将不构成F收入的一部分。根据滴答规则,爱尔兰地区运营中心的MIOL和MIR是Round Island One的两家全资控股外国公司,被忽略的实体,而新加坡地区运营中心的MAIL和MOPL是Microsoft Singapore Holdings的两家公司。 Pte。 Ltd。忽略实体的全资受控外国公司。 2011年,MIR根据分担费用协议向微软支付了28亿美元后,它授权了MIOL的权利,MIOL支付了90亿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样,在向美国微软支付12亿美元之后,MAIL将其权利授予了MOPL,而MOPL则向其支付了30亿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忽略实体MIR和MIOL以及MAIL和MOPL之间的付款不视为独立实体之间的支付,这意味着MIOL和MIR以及MOPL和MAIL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受收入F小节的美国税收的限制码。经合组织发布的2014年BEPS项目的一项成果,“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母公司的居住国对收入有免税或递延纳税的机制该公司的居住国家/地区没有从国外获得的收入,也没有相应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或者该规则未涵盖特定类别的被动收入,或者该规则不涵盖高流动性收入(包括某些与收益相关的收入)对于无形资产等),公司可能会在母公司的居住国逃税。“在这方面,美国不仅意识到有必要完善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而且经合组织还认为应修改针对外国受控公司的规定,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
经合组织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些回应,将在下面介绍。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