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资本:在VIE结构中香港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什么?自1980年代越秀集团和粤海集团在香港间接上市开始了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序幕以来,中国公司在海外的上市仍在继续。海外上市曾经是中国公司上市的首选。近年来,随着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引入,国内上市已逐渐占上风,但TMT行业和服务公司仍主要依靠海外资本市场。实际上,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方式有两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直接上市是指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外国证券管理机构申请发行登记和股票登记,并在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间接上市也被称为红筹模型,它包括制壳上市和买壳上市。建立VIE结构的通常步骤是:1。国内经营实体的创始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离岸避税天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下简称“创始人壳”公司”。 2。 VIE完成后,创办人空壳公司在开曼群岛成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开曼”),作为未来的海外上市实体,以下简称“海外(拟议)上市实体”。海外上市实体通常会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者,例如VC(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或PE(私募股权),再加上雇员期权和创始人的股份,共同构成了海外上市实体的所有权结构。 3。海外上市实体通常在香港设立一些(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以避税和其他目的。 4。香港子公司将在中国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 WFOE”)。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居民企业,通常从事除外商投资行业禁止和限制的业务以外的业务。五,外商独资企业与拟在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境内经营实体”)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以达到享有境内经营实体的权益,并使境内经营成为可能。实体符合VIE条件,因此海外上市实体可以合并其报告。国内经营实体是中国公民拥有的并在中国相关行业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内资企业,并且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另一方面,香港的印花税也可以避免。在VIE结构中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通过VE结构,香港子公司几乎是所有上市公司离岸结构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国内实体(WFOE)进入中国的第一站将利润转移到海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地方,也没有机构或地方,但与该机构或地方没有实际联系。从中国取得的利润(股息,股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应全部收入支付(除非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征收预扣税。大多数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设立香港公司是为了利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 WFOE向海外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的预提所得税。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有关税收协定或安排,现行预提税率可分为:税率是20%,优惠税率是10%,并且税收协定或安排项下的税率小于10%(以下称为“协议限制税率”)。其中,根据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差异,协议限制税率可能不同。仅基于协议的股息限制税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例如,中国和格鲁吉亚的条约限制率为0,蒙古,韩国,香港,委内瑞拉和爱尔兰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条约限制率为5%,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和其他国家。在实践中,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迪拜(UAE),卢森堡,瑞士,爱尔兰等地的税率是7%,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地区都有税收协定,它们为股息收入设定了更优惠的税率。到较为常见的国际控股公司设立地点。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10条第2款规定:“如果实益拥有人是直接拥有计息公司资本至少25%的公司,则预扣税为股息总额的5%。 ;在其他情况下,则为总股息的10%。同时,由于香港采用收入来源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仅来自香港的收入需要在香港缴税,而香港子公司无需向其缴纳上述股息以征税。开曼公司。因此,在VIE结构中建立香港子公司将大大减轻其预提税的负担,这也是将香港子公司用作VIE结构离岸结构的最后一个环节的主要原因。万向资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包括全球公司注册,VIE结构建设,开曼基金设立,家族信托服务和CRS咨询。它不是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而是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服务。凭借我们在金融领域的经验和网络资源,以及与世界顶级金融服务机构的战略合作,我们完善了全球离岸公司注册的空白。无论您是要在世界任何地区注册还是经营业务,我们都可以帮助您快速解决问题。通过对国际和本地法律,合规性和法规问题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帮助我们的客户紧跟市场的最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