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参与的中国公司数量逐渐增加,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然而,一些企业仍处于海外投资初期,对区域间经济形势,税法制度等缺乏了解,加上对跨境税收业务管理和不规范处理的认识不足,导致许多税收相关纠纷和风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几种常见的税收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值得“走出去”企业的关注和借鉴。建立标准化的跨境税收管理体系目前,一些“走出去”的公司处于海外投资的初期,对税收管理标准和跨境投资运作缺乏了解,未能建立完整的税收管理对于海外项目的制度,领先的公司进行全球投资进行国际税收管理的能力不足。在日常税收合规方面,经常会出现诸如财务会计不规范或纳税申报表不及时之类的问题,从而导致税收风险。 ■典型案例深圳A公司于2017年与一家国内上市公司B公司成立了一家海外收购实体,该公司收购了意大利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负责收购实体的税收管理。甲公司是资本投资者,不参与特定的收购和运营。 2018年5月,该收购标的没有在意大利及时申报,这导致该收购项目需要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关键验证,并暂时中止,影响了A公司的一系列产业扩张计划。 ■风险控制建议许多“走出去”的公司不考虑税收申报义务,因为在建立平台公司或海外收购实体的初期缺乏实际的业务运营。经常发生类似的税收违规行为,从而导致税收风险。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之前,应根据交易内容,交易地点,合同主体等信息以及所在国(地区)的征收和管理惯例,着重遵守当地税收合规要求。海外税收合规程度的提高。在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和运营的过程中,由于税收环境不同,税收征管法规不同等多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企业与税收有关的纠纷。许多公司报告说,他们很少使用谈判程序,有些公司不知道谈判程序,最终采用了与当地税务机关合规的方法,从而面临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典型案例深圳E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并向海外(德国)非关联公司派遣人员。为避免对税收协定和税收义务的误判,E公司积极咨询中国税务机关关于其向德国派遣劳力的信息。税务人员解释了《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E公司常设机构的规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告知他们不构成常设机构,并发布了“为他们提供“中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协定待遇。同时,税务人员提醒E公司,如果遇到与税务有关的纠纷,它可以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它将根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风险控制表明,国际税收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基于相互协商。各国正在探索解决争端和改善相互谈判程序的方法。当前,解决税收纠纷的传统渠道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司法裁定,相互协商程序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在遇到海外税收纠纷时并非没有维权机制和渠道。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机制和渠道,积极选择适当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税权,解决相关纠纷。准确了解跨境税收规定。在实践中,一些“走出去”的公司在进行跨境纳税申报时经常会自己理解相关的税收制度和法规。由于政策上的错误判断,这导致付款不足或其他税收风险。 ■典型案例深圳F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三种医疗设备的中型企业。 2018年,为提高其技术优势,瑞士G公司受委托进行技术研发。尽管海外委托的研发业务是免税的,但F公司随后与G公司进行了收购谈判,并初步达成了收购G公司的协议。在这方面,F公司认为收购是公司的内部投资活动。公司,因此无需尽快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尽管F公司向国内税务机关提交了委托研发的外部付款的备案,但并未告知F公司获得G公司股权的信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是否完成了委托的研发服务F公司完成对G公司的收购后,该服务构成了海外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需要彻底核实该交易的真实性,并在A公司的所得税中扣除A公司的税前成本扣除额。相关付款。后来,并展开了反避税调查。结果,F的相关收购业务和技术研发项目都停滞了。 ■风险控制建议国外的税务机关,尤其是欧洲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经常使用谈判和互动来解决与公司税务有关的问题。对于未主动声明相关信息或其他重要信息的公司,通常会加重税收处罚。因此,建议公司主动将其海外收购信息和经营状况告知税务机关,以免因关联交易而少缴税款或虚假成本的风险。同时,在不了解有关税收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不应盲目作出判断,而应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服务专业机构咨询以获得专业的政策支持。版权本文来自《中国税务新闻》,作者:李锐,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税务局。如果您喜欢Ming Tax,请记住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