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建房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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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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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通过法院强制立项人办理房屋产权

2012年9月,金王(Kim Kim)诉至初审法院,说:

林认为:

不赞成King的主张。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我公司承担的成本不包括土地价格,土地价格应由晋公司承担。公司A座的全部部分都交给了小业主,因此公司垫付了资金并获得了产权证书。我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金的诉讼没有合同依据。

北京认为:

我们公司完全同意Jin的要求。我们公司和金氏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林的建筑物已经竣工了12年,但尚未获得产权证书。我们发现林的公司十多次。但是,林先生总是用各种措辞来躲避,我们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该公司表示,它不包括土地价格,因为它曲解了合同条款。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为土地出让金。我公司愿与金合作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初审法院裁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各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关于某公司向林某要求某公司转让土地的请求,以及某公司与北京的合作,因为完成土地转让不是当事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是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动。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法律,当事方应真诚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林公司和靖公司都应积极与各方合作,尽快完成土地流转程序。Jin的其他要求基于上述要求。因此,如果没有完成成功项目的土地出让程序,法院将不会支持这些请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3年3月裁定:驳回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Jin公司拒绝接受该判决,并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始判决并更改判决以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上诉的主要原因是:1.一审法院未就“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问题作出裁定。上述合同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当由某家公司承担,该公司在有关诉讼中也承认有义务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一审法院以土地流转手续与政府行为有关为由,试图避免确定合同义务的主体,因此驳回了我们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请求被视为不清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债务人也必须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义务导致争执。3.一审法院未能确定合同义务的主体,但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要求当事方真诚履行其合同义务,这是一个错误。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义务的主题是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将法律条款适用于履行合同义务,但并未确定合同义务的主体。显然,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应予以纠正。经询问,林某公司表示同意原审,北京某公司同意金的上诉。

法院裁定:

金某公司的原名是北京煤炭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11月5日更名为北京金泰恒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0月16日更名为现名。1999年,北京煤炭公司批准了北京东城煤炭公司的重组,以建立北京东宏基煤炭商业中心。此后,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下,北京东城区煤炭公司改制为北京东宏基煤炭管理中心,原东城煤炭公司的资产归为北京东宏基煤炭管理中心。北京东宏集煤炭管理中心于2005年8月10日更名为北京金泰恒业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并于2009年11月16日更名为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1997年,一家名为Jin的公司,一家在北京的公司和一组Lin达成了一项“补充协议”,以调整Linmou Building的区域分配计划,并就每个分配区域的比例和原则达成了一致。分配。此外,双方在法庭上确认林某大楼已于1999年竣工。

关于所涉及项目的项目发起人,所有三方都确认该项目的最初项目发起人是北京的一家公司。在诉讼中,林某集团声称,该项目业主在申请林某大厦A座产权证书之前,已由北京某公司变更为林某集团,并提交了两份“建设竣工担保证书”。为此目的,“城市建设项目文件”。。金和京公司都承认上述证据,并且都承认项目发起人已改为林某集团。经询问,林集团,金公司,京公司未提交变更项目发起人的批准文件。我去了北京档案馆,是在1993年6月16日找到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关于建设和建设煤炭建筑项目建议书的答复》,原是5月。 1995年24月24日北京市计委,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合力大厦(煤炭大厦)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1996年10月4日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建筑变更的信函》,《关于林某建筑变更和建设内容的​​信函》。以上文件的作者均为北京公司,但没有发现了变化。项目发起人的其他批准。以上事实包括《关于终止《和利大厦》项目合作的协议》,《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北京林某建筑物移交协议》,《北京林某建筑物移交协议(补编)》。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力大厦变更函,林某大厦工程内容变更函,发票,函件,法院备案和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之类的证据得到了案件的支持。

二审判决:

2.北京林某环宇经贸集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北京林某大厦B座土地出让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付款)。价格评估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金),北京精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在完成北京林某大厦B座土地转让手续,北京林某环宇经贸集团和北京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土地转让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协助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林某大厦B座分配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手续。

4.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要求被驳回。

北京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认为:

由Jin,Jing和Lin Group共同签署的“合作开发与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真实有效地代表了三方,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根据上述协议确定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发现的事实,林某大厦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目前,林某大厦A座已完全分配给林某集团的土地已经办理了相应的土地出让手续,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处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林某B栋已经竣工十多年了,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因此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具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实现权利。因此,该法院将根据当事方的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义务主体将启动土地转让申报程序和随后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以彻底解决未能解决的过渡问题。林某大厦B座竣工后很长时间获得合法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的状态。

这场诉讼中,双方之间的第一个争议是谁应承担处理土地转让手续并支付土地转让费的义务。林某集团声称,上述债务应由金某公司承担,主要依据《合作社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六条第六款,“合作社建设总投资”。项目约为1.4亿元(不包括土地价格)”和2001年12月4日,“甲方(即金某公司)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区域申请产权证书”的《北京林某房屋移交协议(补充协议)》中的协议。相应地,金某公司声称,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应由林某集团承担。主要依据是《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的合作关系》第九条。第三节丙方的责任第一项“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建设税费(包括前期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和利益分配的第十一条,第六项“各承担税费”。费用(土地转让)土地评估费由丙方负担。

针对双方的上述要求,可以进行以下分析:1.《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六条“合作项目建设总投资约1.4亿元(不包括地价)”同意,从合同的总体情况来看,本条应解释为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额的表述,其中“不包括土地价值”应理解为1.4亿元投资额中不包括地价,地价除上述1.4亿元以外,单独计算,但以此推断林某集团不承担地价是不够的。2.即使“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六条中的表述可能存在歧义,但根据第三方第三节的规定,各方应承担“合作开发与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九条的责任。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11条的第一项责任和第六项利益分配都同意林集团应承担“土地出让金”,因此可以确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应由林集团承担。至于林集团在诉讼中,上述协议中所说的“土地出让金”,不是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即土地价格)。权利,但要与项目前合作伙伴共同努力。由于以下原因,本法院不接受公司支付的出让金:1.土地出让金在字面上理解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林集团在诉讼中提交的发票看得见但是,它支付给合力的费用是“转让费”,而不是“土地转让费”。支付的目的是取代合力在该项目中的合作地位,而不是直接从合力获取土地使用权。2,《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十一条,利益分配项目6,“分别承担房地产权的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价格评估费由丙方承担)。 )”它是关于在房屋建造完成后,在申请房屋产权证书期间由谁承担相应费用的协议。目前,合力公司已经退出该项目,房屋产权证书的申请与合力公司无关。,没有理由,这里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价格评估费”也表示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在这个联合项目中,土地价格评估是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必要事项。 ,与“土地价格评估费”结合使用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只能理解为土地价格,不能解释为“支付给合力公司的出让金”。3.与《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同日签订的《终止《和力大厦》项目合作协议》第六条也有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表述。 ,其内容明确指向合力公司对于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价格,尽管上述两方并不完全相同,但背景是合力有限公司在签订终止协议后退出了项目合作,林某集团签署了一份合同。合作协议取代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入项目合作。因此,两个协议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应以相同的方式理解两个协议中指出的“土地出让金”。3.《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的第二种形式规定了三方合作的形式。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项目提供土地,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协助项目批准和施工程序。小组的主要义务是负责筹集项目合作发展和项目建设工作所需的所有资金。土地价格是项目的主要投入资金之一。 Lin在承担项目合作的所有财务义务时没有相应的证据。不包括在内,林集团应负责提供土地价格。4,金某公司与林某集团于2001年12月4日签署的《北京林某房屋移交协议(补充协议)》中,“甲方(即金某公司)同意按调整后的面积办理产权证书”。“,但结合协议的上下文,上述协议的实际含义意味着,金某公司在调整分配的房屋面积后确认许可面积不是金某公司负责处理产权证书和同意承担房地产证书。支付的费用。五,此前,北京某公司以林某集团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房屋产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林某集团从未提出过不应该承担支付土地价格的义务,并且一直在为财政困难辩护。“将尽快处理。”在该案的第二次审理中,林集团明确表示:“处理产权证书的问题与东城区煤炭公司(即金某公司)没有关系。”以上事实也足以得出林集团向人民报告的结论。法院承认,它应承担支付土地转让费的合同义务。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义务应由林集团承担。关于支付土地价格评估费的义务,在诉讼中,某林集团承认应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辩称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不应重复执行。但是,林集团提交的证据是它与评估公司于1997年签署的评估协议,并为此支付了评估费。在这方面,法院认为,对土地价值的评估是及时的。 1997年的评估结论对当前的土地流转程序没有影响,因此必须重新评估。地价评估费应由林先生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三方签署的《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林某集团有义务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承担土地价格评估费。但是,实际上,林某集团在B栋B楼竣工后的十多年内,尚未完成相应的土地出让手续,未缴纳相应的费用,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均按照合同规定。一家现金公司起诉要求林集团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承担土地价格评估费。相应的请求具有合同依据,应该得到支持。林集团应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程序办理林大厦B座的土地出让手续,并承担支付相应土地出让金的合同义务。如果需要评估包裹,则相应的评估费用也应由林集团承担。在上述转让过程中,北京的公司作为原始项目发起人应积极合作。另外,《合作开发建设〈北京林某大厦〉合同》第七条规定了合作建设的第三期和建设时间。 “检查和验收完成后,应根据协议对建筑物进行分割。一个小组)赞助了财产分割,其他各方则参与了该过程。 ”《北京林某建筑物移交协议》规定,双方将共同努力,使双方尽快获得各自的产权证书。可以看出,按照合同规定,产权证书不是一方的义务,而是各方需要相互合作。林某集团的义务是赞助财产分割,而不是所有财产权证书。关于金某公司要求林某集团完成产权证书手续的说法,北京公司予以配合。根据上述协议,林某集团和景某公司应积极与金某公司合作,办理产权证书。综上所述,原审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解决本案纠纷,本院予以更正。

孟晓苏:亲历房改20年

编者注:本文来自《经济观察》,作者田国宝(36岁),经授权。

桌子后面是一个书架墙,里面装满了一整套历史和经济学书籍。书架中央有一些合影。其中之一是孟小苏年轻时的黑白照片。每个人在当代书法中展示的绘画和书法。在书桌和落地窗之间的开放空间中,有一个两米长的高尔夫球场。落地窗前立着三个高尔夫球推杆。

与共和国同龄的孟小苏在这里工作。他现在是汇利基金董事长。孟小苏曾任中国房地产集团公司第三任董事长。他是“住房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研究小组的负责人,并主持了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计划的制定。他见证并参与了中国房地产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

8月26日上午,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了孟小苏。从自建房屋到统一房屋,从福利性住房时代到住房商品时代,从研究团队的建立到住房改革计划的发布,从薪金上涨到利率为鼓励购房者减税和公开融资以鼓励开发商参与,孟小苏花了两个小时来度过激动人心的时期,其中包括成功的骄傲和不幸的遗憾。

|面试|

从自建房到统一房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城市住房长期以来都是自建的。有些是由居民自行建造的,有些是由单位自行建造的。商业住房开始出现在1980年代初期,但是那个时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正的商业住房,而是由住房开发机构从自我建设发展为统一建设。建筑物完工后,仍由单位购买并出租给员工。当时,家庭很少能够参与商品房的销售。

经济观察家:您何时加入中国房地产集团?为什么要进行住房改革?

孟小苏:在中国住房公司成立之前,中国大多数城镇都是“自建房屋”,包括单元自建房屋和个人自建房屋。后来,一些单位联合建造房屋,并发展成“联合建造的房屋”。这种自我建设和联合建设的模式不能承担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网建设,也不适合城市发展的需要。随后,在国家的倡导下,进行了“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并在逐步改变落后的住房建设体系之前,先后在各地建立了“统一建设办公室”。由于多年忽视城市住房建设,到1980年代初期,中国的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已从1950年代的5.2平方米下降到4.6平方米。

中国房地产公司(China Real Estate Corporation)于1981年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成立,当时称为中国房屋建筑公司(China Housing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它将当时统一的建设办公室模式提升为住房开发企业模式,并逐步将住房商品化引入中国。当然,在起步阶段并不是真正的商业化,而是将单位的自我建设转变为“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然后卖给各个单位。

中国房地产公司和一些当地企业的成立促进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兴起。当时,住房制度的改革尚未开始。中国房屋总公司建造的房屋被各单位购买,然后出租给员工居住。中国房地产有限公司率先推动了城市住宅区的发展,并将其业务扩展到了全国200多个城市。当时,国家计委发布了《房屋建设指标》。全国住房建设指标的80%分配给了省,市,自治区,其余20%的住房建设指标主要由中国住房总公司分配给地方公司。因此,当时中国房屋总公司的年度房屋开发量占全国的20%。

经济观察家:那时,建造房屋需要指标吗?

孟小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住房建设指标的作用非常重要。具有指标的房屋建筑中介机构或公司不需要大量资金,可以将房屋建筑指标带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材也以双轨制实施,在计划内外,建材的价格也不同。如果有建筑索引,则可以去当地政府物资局要求在计划中提供可负担的建筑材料。

在1990年代初期,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带头推动了中国住宅小区的试点工作,从而有效地改善了中国城市住宅的质量。在住房建设之前,规划水平和建设质量都比较差。中国的建筑体系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并在1980年代后期提出了一套用于住宅小区规划和建设的新概念,并在1990年代初正式启动了大规模的试点项目。中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了试点工作的一半以上。完工的住宅区赢得了建设部颁发的金银奖和联合国人居奖。该试点项目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有效地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将中国居民社区的住房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

经济观察家: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商品房?

孟小苏:由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房屋不是供自己使用,而是主要出售给外部。因此,“住房商品化”于1990年代初形成。它仅限于按单位购买房屋。主要买家是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采购单位还必须具有国家计委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采购指标”。员工向单位申请租房。所谓的“合租房屋”实际上是租赁权的分配。雇员每月支付几美元的租金。房屋的产权属于国有单位,管理和维护费用也必须由单位承担。当时,许多单位设有行政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职工住房在内的所有房屋,员工只能终身租用该单位的房屋。

当时,中国的城市住房建设每年只有大约1亿平方米,其中20%的住房建设配额是由中国住房公司分配给本地公司的。1992年上任后,我每年都要批准和分配这种住房建设指数,并制定一个宏伟的蓝图。最大的蓝图是发布到各地的建筑指标。中国房地产公司第一任董事长肖彤同时兼任国家建设和建筑总局局长和建设部副部长。第二任董事长是沉阳,他曾任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建筑总公司董事长。后来他成为了住房改革研究小组的首席顾问,并且是住房改革的主要推动者之一。

多年的福利住房制度不仅导致整个中国城镇的住房短缺,而且已经成为各国单位管理的一大负担。员工租金低廉,无力支付大量后续房屋维护费用和管理费,慢慢地使许多单位的财务能力不堪重负。这为住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最初的动力:“反向压力机制”迫使国有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以使他们不再继续承担房屋管理和维护的费用。

经济观察家:我听说1993年一次房屋改革。

孟小苏:是的,在1998年住房改革之前,1993年进行了一轮城市住房改革,允许国有单位将其房屋出售给土著工人。当时,我敦促中国房地产总公司的行政部门花时间把房屋卖给员工,因为我预见有人会暂停改革。我的直觉的准确性很快得到了证实,仅仅两个月后,住房改革就停止了。

当时主要有两个单位反对这项改革。其中之一是财政部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他们指责他们,这不是国有资产的损失吗?第二是银行系统。他们说居民购买房屋并筹集全部银行存款。实际上,我们知道这不是“国有资产的损失”。这些房屋应由员工购买和持有。“员工在银行存款中购买银行存款”是乌龙的声明。各个国家/地区的员工在收到单位付款后,很快就会将其存入银行,而这笔钱只会循环转账。但是当时人们的理解水平是有限的,两个不可阻挡的原因阻碍了房间的改变。停止住房改革后,有必要继续实行福利分工制度,这使得旧的矛盾不断积累,变得更加严重,最终迫使全国对城市住房制度进行改革。

从福利房到商品房

福利住房划分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和住房维护均由各个国家/地区的单位提供。结果,越来越多的单位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形成了住房改革的强制机制。 1996年,国内制造业出现了全面的产能过剩,通过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发展来消化产能过剩已逐渐成为领导人与社会各方之间的共识。主要由于这两个原因,住房制度改革诞生了。

经济观察家:为何当时进行住房改革?根本原因是什么?

孟小苏:为什么住房改革的需求又要重新改革?由于职工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国有单位所有,因此日常维护和财产费用也必须由国有单位承担。当时,许多房屋质量低劣,日常维护费用也相对较大,使许多单位陷入困境。这些所谓的“国有资产”已越来越成为所有部门的负担,它们急于摆脱这种负担。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1996年中国的产能过剩导致了国民经济的下降。我今年早些时候提出的“住房建设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很快就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认可。 1997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R基提出:“把住房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和新增长点。消费者热点。 ”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我们于10月成立了“住房建设作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研究”研究小组,以研究和推动住房制度的改革并使住房制度的经验制度化改革全国。该研究组的组织者是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房地产协会和中国房地产集团研究院。

经济观察家:研究小组做了什么样的工作?你为什么是团队负责人?

孟小苏:我们研究小组的顾问和成员都是各个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和中坚力量。顾问团队包括杨慎,洪虎,陆学义,郑新立,谢家锦,桑荣林,尚勇等。团队成员包括尹坤华,周念年,梁云斌,高才林,唐云科,丁健,邓庆,洪Lei等。

我是研究小组的负责人,不仅是因为我是组织者的负责人,还因为我当年6月在北京大学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是在李以宁教授的指导下进行的和董福珍一起读书中国房地产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提出了房地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房地产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并系统地研究了各国的住房制度和土地制度。本文成为我们课堂报告的基础。完整的报告中包括了题为“各国住房制度的比较”的部分,其中包括为低收入者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研究小组工作了一年半,其中包括许多地方的研究。我们在北戴河举行的研讨会后来被称为住房改革的“北戴河会议”。住房改革计划已于1998年3月报告给国务院住房改革办公室。住房改革办公室增加了财政和税收措施,以支持该计划的意见。 1998年7月发布的住房改革计划是国务院的第23号文件。

为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加薪,降低利率,实名制储蓄系统和征收利息税,使人们有钱买房,并发现省钱并不划算;取消住房福利分配;增加住房租金,使继续租金不再具有成本效益,并提供多种补贴鼓励居民以优惠政策购买住房;开放二级市场,鼓励住房交易;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提出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相结合的模式;制定住房抵押贷款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还引入了减税和免税政策。最初征收惩罚性税,建造房屋需要投资方向调整税的15%。为什么要缴这笔税?由于最初不符合国家投资的方向,国家鼓励建造房屋,因此取消了这项税收;有一系列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这导致房地产企业的迅速崛起,并构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方。

经济观察家:房屋改革期间卖给员工的房屋价格真的便宜吗?

孟小苏:有了如此有力的政策支持,员工购买房屋的租金肯定并不昂贵。除去工作年龄的折扣和一次性付款,购房的价格为2万至4万至5万元。但是那时,这笔钱还不小。当时,“一万元户”甚至是有钱人,干部职工要拿出几乎全部积蓄买房,或者向亲戚朋友借钱,向家人收钱买房。

我曾经和龙永图(Long Yongtu)一起做过一个节目,谈论住房改革。龙永图说,他以3万元的价格买了房子。我说过为什么你买的比我便宜。许多?我花了5万元。他考虑了一下,我的工作时间比您长。他是对的,老年工人在购房时可以获得更大的折扣。

中国住房总公司的各种员工,他们的房屋平均面积为120平方米,在第一次住房改革中以20,000元的价格购得。一位老导演曾经对我说:“我缺钱,我不能买房子吗?”在我解释了真相后,他听到了,并急忙借钱买了房子。这些老兵后来感谢我提醒我。

成功与遗憾

住房改革促进了房地产业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并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住房改革后,有些事情做得不好。住房改革研究小组提出了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双轨制住房制度,但后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被推迟了12年。直到2010年,班级都缺席了,问题才逐渐得到解决。最近,中央政府提出要改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我们将来不能忽视这两种体系。

经济观察家:万科和其他大型房地产公司后来如何发展?

孟小苏:万科最初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因此它被称为万科,而不是万方。在1990年代初期,像王石这样精明的企业家看到,如果他们不做房地产,公司就不可能迅速成长,因此他们很快就将房地产作为主要业务。在进口和销售需要售后服务的电子产品之后,它后来演变为万科的良好物业管理。为万科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在1990年代后期房地产业发展之后,人们发现许多房地产项目已不再由房地产公司掌握。由于在1980年代经营房地产公司存在困难,许多项目已抵押给建筑单位。从广东省建设单位,富力集团,碧桂园集团等掌握项目的公司迅速转变为房地产公司。

经济观察家:住房改革将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孟小苏:住房改革已经启动了住宅购房市场,这将住房商品化和市场经济带入了住房建设和分配领域。从那时起,中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更加舒适,宽敞,尊严。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到2016年底,中国城市居民的人均建筑面积达到36.6平方米,是住房前人均17平方米的两倍以上改革。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上涨,住房已成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普通人的家庭由于拥有房屋而常常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

住房改革强烈促进了经济增长,产能过剩的状况得到了迅速改善。1997年,中国钢铁行业的产量只有1亿吨,而“产能过剩”只有5000万锭。在2003年住房改革后,中国的钢铁工业发展到2亿吨,纺锤达到2亿锭。可以看出,住房改革引发了巨大的内需之后,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住房改革为未来20年的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住房改革以来的20年中,房地产投资增长了40倍,中国的经济总量增长了10倍。当1998年住房改革启动时,中国的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七。住房改革后,中国的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平均而言,国内生产总值每两年超过一个国家。 2010年,中国的经济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在接下来的几年中,经济与其背后国家之间的差距拉大了。多年繁荣发展。

现在,房地产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已成为中国投资驱动型经济的主体。根据中央银行专家的统计分析,房地产投资仅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不到一半,是投资驱动力的两倍。原因是众所周知的。在生产住房产品之后,居民迅速购买了它们。它有一个巨大的“接收者”,是房子的居民。基础结构无法立即出售。它必须由政府或企业长期持有,在此期间要承担的地方债务将逐步偿还很多年。我试图创建一个用于基础结构建设的“接收器”市场,即引入国外常用的资产证券化“ RE-IT”并使用它来持有基础结构,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努力尚未完全成功。

经济观察家:为什么现在强调租赁房屋和租赁市场的发展?

孟小苏:在住房改革计划中,我们提出了“双轨住房制度”,即“市场提供商品住房,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担心保留租赁房屋会影响居民购房和更换房屋,并建议将租赁房屋推迟两年。现在应该暂停租用住房两年,以促进住房改革。但是,忽视社会住房建设并中止出租住房供应十二年是错误的。

自2010年以来,纽约州大力推动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这是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并已弥补了长达12年的缺勤期。但是,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已得到解决。今年,国家提倡“老城区住宅小区的实施”,并将其视为“缺点项目”。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中国的一项长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