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利息
〔1〕税前利息= [本金]×[利率]×[存储期]
利息税
〔2〕利息税= [本金]×[利率]×[储存期]×[税率]
税后利息
〔3〕税后利息=利息×(1-利息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暂免。因此,储蓄存款利息暂时免收利息税。
利息,股利以及从债务,股本等获得的股利等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银行存款利息,则从2008年10月9日(包括10月9日)以后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暂时免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10月起,经国务院批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2008年9月9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从每日利息中取得的个人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之后的储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