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进行买卖,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农业专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暂停农业特殊产品税后,个人家庭或直接从事农业特殊产品的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缴纳。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源为:
1.法律目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 30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经营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四个行业”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取消: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育种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一个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暂时免除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在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之内,与此同时,也是经济补偿收入。因此,它们被获得青苗补偿费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捕鱼。其业务项目在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和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内。2.畜牧税,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如果
不属于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则应对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四个行业和四个行业的单独收入的个人核算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应当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相结合;四个行业的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对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并根据《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改变了个人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少或免征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是对运输征税。具体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辆和船艇使用税。超过1吨但低于1.5吨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1吨的税率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以在收据上注明实际的装载能力,以备将来参考。
五,印花税:
“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的购买和寄售协议免征印花税。
六。城市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扩展数据
农业税将于2006年1月1日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面额为80美分的纪念邮票,称为“彻底废除农业税”,以庆祝自2006年1月1日起废除《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已经存在于我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税制的终结。取消农业税是政府解决“三农”的重要措施,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它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也符合“工业对农业的反馈”趋势。。
自1992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了改革。 2006年,废除了数千年的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取消意义
是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对农业征税的成本太高,有时甚至超过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许多来自农民,农村地区和农业的耀眼品种消耗了剩余的税费。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向世界各地的农民伸出援手的制度。更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建立的。
这种两线平行的税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给中国农民带来了非常不公平的税收负担。由7%的主税和20%的附加费组成的中国农业税率为8.4%。据了解,特定人群的税收仅在中国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议更多是一种制度上的变化,是中央政府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以及恢复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地位。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