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范围如下:
(1)第(1)款中提到的“农业”一词是指人工林,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主要农产品,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免征农业税。个体工商户或专门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养殖业和渔业的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并且已经缴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豁免农村有税地区的农业专业收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了农业特殊产品税的征收,对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不征收农业税,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 157号)
3.在农村收费改革税制改革的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殊产品税,减免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繁殖,捕鱼等活动,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 30号)
如果您符合上述要求,则应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财税[2004] 30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经营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四个行业”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