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头扣缴,自我申报和使用,并注重源头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每月征收和年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收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按年纳税,其他收入每月征费。
(2)费用扣除不合理。以薪金扣除为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有薪金的人,每月固定扣除1600元。假设张三是一家三口,他,他的爱人和孩子,他的爱人没有工作或下岗,他一个月收入2000元,李四是一家五口,其他条件相同,区别家里有两个老人。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张三每月要缴纳20元,税后收入为1980元,人均660元,李思缴纳20元后,人均税收收入仅为396元,相差264元。结果,明显的平等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原因是目前在中国扣除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例如,固定家庭费用的扣除应根据家庭的实际受抚养人口计算。此外,还应考虑为抚养老人和抚养孩子而进行的其他扣除,针对重病住院的其他扣除,为教育和培训而进行的额外扣除以及为购置第一所房屋而进行的其他扣除等。通过这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更公平的起点上缴税,避免因简化扣除而引起的不公平征税。
(3)不合理的税率。中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对工人阶级征收的税额征收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但利息,股息,股利,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收入采用比例税率20%。其中,最高工资税率为45%。显然,前者的税率比后者高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工作热情,并影响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这就是其中之一。第二个问题是过度和渐进式的9年级过度发展问题,该问题更加复杂,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简化和效率原则。而且,按照我国目前的水平,真正达到5级以上的人口比例非常小。借鉴西方的经验,美国在1988年后的税制改革中将原来的11%-50%14级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了15%和28%的两极税率。英国已从原来的27%-60%的第6级逐步超支税率分别更改为25%和40%。相比之下,中国的工资税率较高,等级繁琐。这不利于吸引外国投资在中国,不利于外国专家在中国工作,当然也不利于激发个人工作,投资和储蓄的热情。
3.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用约束机制。人们经常认为,西方国家的逃税和逃税较少,这不仅是因为西方公民具有很高的道德素养和强烈的税收意识。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个人声誉机制。就像“高薪人群”一样,即个人或企业或公司逃税或逃税,也将被相关的社会机构记录在黑名单上。将面临信誉,没有人敢雇用,没有人敢应对。结果,逃税和逃税的成本极高,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公民和企业的逃税。在我国,由于缺乏严格的个人社会信用约束机制。纳税人通常会竭尽所能逃避,甚至与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好处并让他们被释放,从而导致税收来源的大量损失。由于制度不完善,有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这使他们极不可能受到调查和惩罚。即使调查受到惩罚,也只是罚款,所支付的费用也很小,所以很多人冒险。难以遏制。有些人甚至不感到羞耻而是感到自豪,并且已经过教导和改革,可以做自己的事。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覆盖整个社会中个人或单位的社会声誉档案平台,并将信息公开。一旦发生个人或单位逃税,将记录下来。进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