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如果股权价值增加,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文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税前先分割”的原则。应税收入的计算依据《财税[2000] 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私有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调整研究执行《关于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
前段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1.合伙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谁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
第2条合伙企业应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税前分配”原则。“这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3.如何为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票) ,期货,基金,债券,所有外汇,贵金属,资源开发权和其他投资产品收入应计入生产经营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个人所有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税年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是指个体工业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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