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所有雇员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税务局设定的税金和利润缴纳的,通常为25%。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给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系列应税年度税率(%)
1少于5000元5
(注:本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 1.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国外的安装工程工作已在其他地方被取消对于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其他地方从事营业活动的人进行个人审计或其他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地方。但是,那些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的人对于从营业中获得收入的业务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其次,建筑和安装企业同时拥有本地和国外的工程业务。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是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税收由企业在纳税人之间分配,并在支付个人收入时预扣;如果不保留,则该企业被视为个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建设税务总局的通知和安装执行《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有关规定。
Guo Shui Fa [1996]第127条规定:项目承包商,个体经营者和从事建筑安装的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建筑安装行业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建筑安装行业包括建筑,安装,维修,装修等工程业务。
(1)从建筑和安装业务中获得收入,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1.在建筑和安装行业中从事各种工程业务的承包商所获得的收入应为单个承包商所拥有的收入,或者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属于承包商的收入。运营结果应由单个承包商保留。所得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征税;例如,某建筑企业将灰泥工程承包给不是其自己单位的承包商,则属于这种类型。如果与本单位的雇员订立合同,则该收入应为通过其他分配手段获得的收入,并应就工资和薪金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和安装团队以及未获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务的个人,以及那些拥有工商业的建筑安装企业签定个人合同后,登记变更为个人经济性质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建筑业,建筑业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工程工作的其他人员所赚取的收入,按工资和薪金项目以及劳动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地方税务机关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开具建筑发票时,通常会按照批准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简化管理。
(2)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外发业务的税收管理证明,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的施工开始文件和项目合同(协议),银行帐号和监管人。开工前3天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建筑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根据项目规模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收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完税款后,应退还保证金;如果在到期日后仍未清缴税款,则应使用税款押金抵销应交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会计账簿,完善财务体系,并进行准确而完整的会计。对于尚未建立会计账簿或者无法进行准确,完整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项目规模,项目合同(协议)价,项目完成进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是基于税收的。具体的核查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在建筑和安装行业从事建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购买,填写和保留建筑和安装行业的专用发票或其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许可使用的发票。
4.建筑和安装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由纳税人支付。建筑安装行业承包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5.在不同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工程操作的单位应在工程操作发生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分配在单位所在地,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项目的每月完成额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年度结算。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并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建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配收益,应按安顿下来。
7.建筑和安装业务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和工程运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协商,并且双方均有权进行依法对建筑安装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处理过,另一方不得重复。
(3)国税函[2001] 505号再次澄清了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有关的问题
1.如果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任何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再参与赚取收入的个人应通过审计或其他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和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国外都有工程业务。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方式由企业决定,并在支付个人收入时预扣;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
尽管在开具发票时有个人单位或个人从事场外建筑和安装业务,但主管税务机关通常会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相对简单。但也要注意馆藏管理中的问题。
1.一家建筑公司正在A城市和B城市中进行建筑。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A城市还是B城市中支付?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个地方都有管辖权。根据国税函发〔2001〕505号的规定,不得重新征税。但是公司别无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税收管理。在纳税管理中,两个地方不可避免地要争夺税收来源。
2.对于自雇人士或建筑施工企业附属的个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很难有效管理内部签约的个体企业或个人。
3.营业税政策变更后,建筑企业将项目分包给个人,无法根据差额纳税。这样,分包项目将变相转为内部承包。内部结构不需要发票。建筑企业管理松散,收取管理费,但通常不考虑应向内部承包人收取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