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批准征收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账簿未必依法设立; (2)应建立但不建立的账簿; (三)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凌乱的帐簿或费用信息,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很难检查帐户; (五)有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收;
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1)在中国设立机构和站点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2)如果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或者如果它想设立机构或地方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的建立没有实际联系,则该20适用%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15%的税率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当建立帐簿,但不能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帐簿;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则税务机关应在期限内下令申报,但在截止日期后不作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总收入可以正确计算(验证),但总成本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实应交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