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201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时间为2017.1.1-2017.5.31。
2015年上海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
1.结算和结算对象
2014年在该市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或在2014年中终止业务活动的所有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盈亏,一切都应按照规定解决。
上海其他省,市总部办公室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下的2012年第57号税务公告简称57号公告)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
2.结算和付款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2014年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预付款应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以及从年末开始的5个月内,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付款,并结清应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报告期内报告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批准并推迟申报。
扩展数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总收入的免税收入包括:第一,财政拨款;第二,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其他收入是国务院财税部门为特殊目的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作了进一步详细说明
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在使用这些资金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为特殊目的取得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预算管理中包含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会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对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移交给财政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并视为收入总额根据付款时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等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