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第二条,所得税税率为15%且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由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的企业,可以按照该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发〔2007〕39号在过渡期将税率减半,即以2008年的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以2009年的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税以2010年的22%计算应付税款将减半,2011年按24%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半,2012年及以后按25%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半。
因此,按照2011年24%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半为应纳税额= 300 * 24%/ 2 = 360,000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30 * 25%= 7.5万元。
第二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50 * 25%-7.5 = 50,000元。或20 * 25%= 50,000元。
第三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80 * 25%-7.5-5 = 75,000元。或30 * 25%= 75,000元。
第四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95 * 25%-7.5-5-7.5 = 37,500元。或15 * 25%= 37,500元。在
年末进行了以下调整:
①隐瞒收入而少付的增值税为11.7 / 1.17 * 17%= 17,000元。如果再加倍,将处以34000元的罚款。这24000元要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4000元。
②广告费税法规定扣除15%的收入,扣除上限= 950 * 15%= 142.5万元。实际支出148.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48.5-142.5 = 6万元。
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的借款利息应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在建工程,但不计入财务费用。 6.4万元的利息是10每月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金额= 6.4 * 10/12 = 53,300元。由于所有企业均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3300元。
④以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商务娱乐,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5%,20 * 60%= 120,000元,950 * 0.5%= 47,500元,扣除47,500元应税收入= 20-4.75 = 152,500元,应实际扣除200,000元。
⑤以上①②③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4 + 6 + 5.33 + 15.25 = 29.98万元,应交所得税= 29.98 * 25%= 74.95万元。
即应在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9万元。
(注: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由税务局,本身还是由公司发现的隐瞒收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税务局发现了隐瞒的收入,则不能使用100,000元的收入。作为广告费用以及商务款待扣除的基础,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在基础中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