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生产和经营中也应注意转让定价。转移定价,也称为对等定价,转移定价和转移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经济联系以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的企业或经济机构的当事方不遵守市场的事实。产品交换或销售过程中的买卖规则。基于市场价格和产品或非产品转移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持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交易。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低于或高于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价格,从而达到少付甚至不付的目的。税。
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方法是指纳税人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从而避免了税负,并以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确定的内部价格进行交易。在跨国业务活动中,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很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总公司及其在国外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形式,其业务和财务关系广泛。因此,产品价格转移的空间很大。利用避税天堂进行税收筹划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家控股公司,然后该控股公司向国外投资以建立其他公司。在跨国业务运营过程中,公司可以结合使用转让定价和避税(即在避税中建立基础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更好的计划结果。以下是从使用贸易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的分析。
首先,使用贸易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开展中介贸易业务是将所有类型的收入和财产转移到基础公司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种模式:
2.在公司组内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插入了中间链接。利润通过基础公司交易和转移定价从关联公司转移到基础公司。
2.成立贸易公司的条件
1.营业地点对外国投资者的税率或优惠政策较低。
2.可以提供足够的实际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表明该公司不是影子公司,因此与其他高税率国家的购销交易得到了相关税务部门的认可。
3.纯粹的避税天堂将接受更严格的转让定价调查,因此不应选择。
3.使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167号),地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领域已开始扩大,并正在积极投资国内传统反避税调查的调整依据。企业在新的反避税措施等领域扩大工作。应注意国内转让定价的行为。由于反避税调查公司的信息是保密的,因此公开宣布的调查案件数是可数的,因此企业应提防转移定价的税收调整风险。
建议公司进行转让定价时,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以使利润回报与其职能和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具有大量关联交易的类型,长期亏损,微薄利润和跳跃性利润的公司应重新审查其转让定价安排。这些公司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同时,企业在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还应随附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这不仅可以敦促企业谨慎地安排集团成员之间的隶属关系,而且,如果税务机关不当要求企业转让定价以缴纳税款和利息,则缴纳的税款利息将较低。
人为地调整劳动力转移的价格。集团公司利用劳动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本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税负,可以通过对劳动或其他服务费用收取过多或不足的费用来分摊成本和转移收入。
免费提供资金并调整贷款利率。集团公司利用资本贷款业务取得未偿贷款,预付款等,或改变相互贷款利率以增加公司成本或降低财务成本,以控制关联公司的损益并实现集团公司之间的重建。分配利润的目的。
调整无形资产的估值和研发费用的分配。在这种转让定价方法下,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中签署成本风险协议来调整和改变支付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我统治”导致双重征税
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一家印度子公司出售在马来西亚生产的计算机。这台计算机的价格为每台50美元。马来西亚分配给印度子公司的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印度子公司该公司将计算机的零售价定为每台700美元,而每台的零售价为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为零,印度税务部门无法从中收取税款。作为回应,印度税务机关抗议该跨国公司打算以较轻的税收负担将利润转移给马来西亚,并且此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应调整为500美元。但是,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并没有认真对待,认为如果转让价格调整为500美元,这将是成本价,并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免税。
但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调整了交易的转让定价,将印度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相应地征收所得税。最初,这家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帐面利润为100美元(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减去500美元的制造成本),当地税务机关已经相应地征税。对于整个公司集团,其实际利润仅为100美元,而且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已对其征税,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根据OECD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将转让价格降低100美元时,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在咨询后将其应税利润减少100美元,但实际上此规定无效,因为的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缺乏谈判。结果,只有关联方的一个国家降低了转让定价,但没有看到另一个国家相应地降低了定价,并且最终无法消除双重征税。
跨国规划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利益
与马来西亚和印度税务机关一样,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通常会引起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问题,OECD在1979年发布了《转让定价指南》,随后进行了几处修改。核心是要求收税双方都遵守公平贸易原则。转让定价应根据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在前面的示例中,马来西亚的一家跨国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马来西亚的所有利润都留了下来。这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印度税务部门的反对,印度税务部门将对印度子公司进行严格的税收审核,并最终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双重征税。如果印度和马来西亚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将使两国能够合理地分享其税收权利,而且还将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跨境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每个国家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于在相关国家合理分配税权和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上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立法和立法修正阶段,特别是在亚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施转让定价规定的国家。随后,日本和印度于2001年实施了该法律,中国和泰国于2002年实施了该法律,马来西亚于2003年7月实施了该法律。尽管新加坡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但该国《所得税法》的某些条款规定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受国家法规约束
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以避免税收是转移定价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除税收优惠外,转让定价还具有其他功能,例如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关联公司进行转让定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转让定价文件。首先,我们必须适应当地情况,并向不同国家提交不同的文件。这是因为不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声明的具体要求不同。因此,必须提交此文件以满足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以避免受到影响严格的税收审核。其次,提交文件应包括:解释企业集团中交易各方的身份和相互关系的图表;分析关联方的财产使用和风险假设;公司集团对关联方的成本分摊方法及利润分配公司商品,财产和服务的描述;转让定价的方法和说明;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副本;各关联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