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您的公司倒闭了,可以在结算年度结算时与您联系。不要做您的第一项,只做第二项。因为您的收入汇总到一起做的总收入中。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应由总部从总部总公司预分配给项目地点,项目部应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仅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对于非跨省的异地建设,国家不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预付的税款: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总余额在总公司所在地预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1996] 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的单位应在进行工程的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留个人所得税。
3.第12条规定,本办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项目的每月完成额,每年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沉降。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则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税款,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摊收入,应按安顿下来。
4.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1条,从事国外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方法,对通过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另一国家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点。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的,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收税方法。来自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员。个人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VII。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后清算的结算时,应当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预付款的纳税证明。
8.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分设城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直属中央政府和个别规划的城市。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