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具有施工作业证书,则在提供劳务的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经营管理地点(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据此,对申请出境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申请出境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建筑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出境营业执照。
其次,持有出站操作证书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站操作证书,并根据完成时间表,先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施工现场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持原始营业许可证到税务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完工时间表或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所得税,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证明。应付。但是,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弥补部分省份的管理漏洞,其他省份的建筑企业将当场按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相同城市)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向其缴纳的当地预付款税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取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郭水发(1995)第227号
根据《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以下是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的通知:
1.建设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经营管理地点(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为出境业务活动签发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征收。否则,其营业收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的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内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外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填写并核实营业执照。
第三,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依次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完成的工作量用于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信息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注册而无需核实,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第三,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依次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完成的工作量用于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信息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注册,而不会出现任何错误,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注册证书。企业将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制)开展业务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当在施工现场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持原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对于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对外企业的税收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损失。
第五,离任营业执照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进行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征收单位填写的外向营业执照状况,切实加强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第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设立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然设置了帐簿,但帐目混乱并且信息不完整不完整的建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七,本通知自199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