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企业产权重组的日益频繁和标准化,通过公司分离进行税收筹划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离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各自的税收规定纳税。通过分离,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被分割的企业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移了其部分或全部被分割的资产,计算了被分割资产的财产转让收入,并依法纳税。被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资产可用于基于在纳税计算过程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
2.在拆分企业支付给拆分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格中,拆分企业权益以外的非权益支付金额不高于已付权益的面值(或缴足资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企业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选择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无收入计算税款。
(2)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弥补期的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根据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继续弥补亏损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3)被分割企业接受的被分割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被分割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不得根据其价值进行调整确认并评估。
3.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的成本应根据放弃的“旧股”的成本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他们获得的“新股”的成本:
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调整净资产在分离企业总净资产中的比例,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调整和减少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 1.企业分离不能被视为新企业,他们可以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2.划分之前,相关的税收优惠尚未到期。分割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不再满足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公司分工包括将分立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给两个或多个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以换取该分立企业的股东权益或其他财产。公司分离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分离企业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移了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计算了被分离企业的财产转移收益。资产,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接受的分立企业资产可用于基于在纳税计算过程中确认和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向分立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格的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除分立企业的股权外,不高于已支付股权的面值(或实收股本(面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企业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1.分立企业可能无法确认分立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所对应的税务事项应由被分立的企业继承。接受资产的企业,分立企业的损失不超过法定数额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实施规则,增值税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中华民国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的划分不属于该税收的范围。本质是分离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企业,这与分离企业将公司的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移到另一企业不同。因此,企业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和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力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不包括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所涉及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处理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工均转移给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据此取消了税务登记遵守程序。在取消注册之前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执行规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提供有偿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房地产。企业的划分不属于该税收的范围。本质是,分离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企业,这与将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转移给分离企业不同。营业税是由另一家企业征收的,因此,不应在企业分离时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第165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或出售房地产。公司财产的转让是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工的整体转让。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资产的价值,还取决于房地产的出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公司产权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 “
III。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分离活动的公司所得税处理:一般税收处理和特征性税收处理
1.企业分离的一般税收处理
彩水( 2009年第59号:企业分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的公司对于分立的资产,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价值;(2)分立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所接受资产的应税基础;(3)当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为由分立企业分配(4)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的股东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5)关联企业的亏损企业之间的分离不得相互弥补。
例如,一家企业A将分为A和B,这是连续分割法(分离不符合特殊的税收待遇条件)。此时,税收处理如下:
企业A的资产(例如土地)被分离。 ,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需要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企业B取得的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确认;分享
会计处理原则1.被分割方在分立过程中确认的被分割方的资产和负债应仅限于被分割方账簿上最初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割期间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拆方在分割期间获得的分拆方资产和负债应保持分拆方的原始账面价值。被分割方在公司分立期间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由以下原因引起:分割变更为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交易或事件仅仅是其最初控制的资产和负债的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它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基础的变化。
3.分部获得分部期间各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并调整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项目。分立前应使用原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东投入,以增加所有者权益。当所有者权益增加时,股本将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股份数(即已发行股票的总面值)增加,其余部分根据资本储备(资本溢价或股权溢价)进行调整。 )。
4.分立方根据分部转让的净资产和负债,调整所有者权益的相关项目。它不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处置,也不影响该部门的当期利润表。被分离方应当根据被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被转移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调整分立方所有者权益时,如发生股本注销(按照分立协议约定交换的股份面值总额),应先调整股本,再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过多或溢价)如果余额不足以抵销,则应抵销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