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期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润年度开始计算,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企业所得税到第五年,并享受已过期如果同时被认定为高薪企业,则雇员的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的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软件公司的员工教育费用已全额扣除。
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而不是作为企业收入的应税收入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份。
(3)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制造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将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根据49号公告的规定,以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香港境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公司平均每月员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包括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每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应不少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6%。在中国产生的研发费用占不少于总研发费用的60%;
4.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的年收入占企业结算和结算总收入的5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该比例不小于40%。其中,软件产品的独立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不少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运营)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不少于40%。企业总收入的30%];
5.主营业务拥有独立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兼容的开发环境,例如软件和硬件设施(例如法律开发工具等);
7.在结算和付款的年份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的环境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