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项基本规定:基于zd2008,于2008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受管理企业所得税下的纳税人将不会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条规定了一些具体问题: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纳税时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的类型确定税收归属。注册;税务登记期间不能确定主要业务的,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做任何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应根据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来确定征收和管理归属。
1.“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企业进行管理。” 2009年新设立的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是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在2008年底之前已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总部。”自2009年以来设立跨地区营业税征收和新设分支机构的企业。两个公司所得税征管部门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同。
4.“ 2009年,新增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人。总行根据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税收归属进行划分。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指的是自2009年以来新增加的纳税企业跨地区运营。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与总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同。
法律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一条从2009年开始对于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第2条第2款规定:在2008年底之前,成立了跨区域营业税纳税人,2009年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同。自2009年以来,新增了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总公司根据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和管理归属。机构法人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当与总公司法人所得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