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股票,与接收者分享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分配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 29号公告”),企业接受股东合同和协议约定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股权分置改革前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的非流通股股东收到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其企业股权的资产)如果是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并且已经在会计中实际处理,则不计入企业总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第2)项的规定,企业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并将其作为收入处理,应当计入公允价值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