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建筑安装行业省际工程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
一,总承包企业跨省项目承包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扣缴异地工程款。税务机关申报并支付。
在各地间跨省工作期间,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的劳务派遣公司对总承包商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法向劳务派遣公司报告并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
其次,跨省建筑单位应就其支付的工程工人的工资薪金,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全部申报的全额扣除。进行了详细申报的全额抵扣的,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3.总承包商,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工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工程作业所在地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同工程人员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4.参照本公告,对全省建筑安装行业的建筑工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为人民币3,000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人民币3500元以下。
计算个人所得税(起点为3500元),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法如下:
纳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扣除
的全月应税收入=应付款-已付4黄金-3500
实际工资=应付款-四个金-纳税
{{ }}
级
含税的
税率
(% )
缩放比例
扣减
1
3
0
} 2
超过1,500美元到4,500美元的零件
10
105
{{} } 3
超过$ 4,500至$ 9,000
20
555
{ {}}
4
超过$ 9到$ 35,000的零件
25
1005
5
超过$ 35,000到$ 55,000
{{} } 30
2755
6
超过$ 55,000至$ 80,000 { {}}
35
5505
7
80000或更多
45
1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