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税款是由于纳税人的帐簿不可接受,信息不完整导致难以检查帐户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方法,称为批准收集。
批准的收税率是基于税基计算的,直接与收入相对应。
哪些企业获准收取税款,哪些企业应按固定税率收取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决定。通常,个体工商户都批准了大量藏品。
解释:“批准的收款”相对于“自我报告的验证(帐户支票的收款)”。因为所得税是一种以应纳税所得额为税收对象的税收类型。
1.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核定税款:利率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会计帐簿可能没有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设置,或者会计帐簿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设置,但未设置会计帐簿;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也可以验证总收入,但是成功了
这笔费用无法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
4.无法正确地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相关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仍未遵守规定;
6.已发生的税收责任,不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税务申报,如果税务机关下令在一个时限内申报,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无法申报。
2.采用批准的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法的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评价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确定。收集方法。一旦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三。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的规模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
2.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收取和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相同区域的大小相同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纳税申报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1)总收入可以正确计算(验证),但总成本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
第5条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1)指类似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根据应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较高级别验证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率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第7条纳税人采用应税收入率方法评估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并经营多个行业,无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其主要收入确定适用的应税收入率项目。
主要项目应是在所有纳税人的运营项目中占总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消耗最大的项目。
第8条应税收入的税率是根据下表中指定的范围标准确定的:(请参阅附件)
第9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幅度达到20%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金额或应税收入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表格所附),以迅速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评估。具体过程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表格并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查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自持有,另一方交由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待命人数。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评估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住户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审查确认。
第17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