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讲解两种企业常用的节税方式:
1.企业自身:
换成“洋”企业:我国对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协作运营企业等运营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降税的好方法。
注册到“避税绿洲”:但凡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郊区以及国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服务、运营、劳动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法,推延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依据本人的实际状况,尽可以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2.企业员工工资等:
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当税率较难改变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大家可以和公司达成协议,一部分工资薪金通过福利形式发放出来,不以现金形式,因此不会被视为收入,也就没有税收。单位可以增加福利项目,比如免费交通、免费餐点,这样不给员工加薪也能减轻员工的税务负担,变相增加了员工收入。
以上就是回答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般新成立的中小企业都会将公司财务记账代理给代理记账公司,这样节约公司人员和运营成本。这时就会涉及到与代理记账公司签订代理记账的服务协议。
那么在签订代理记账协议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最需要注意的是: 双方都应该在协议中把双方的责任罗列出来,把所有可能会涉及到会计代理明细问题一一说清楚,如:业务范围、责任与义务、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违约责任、变更、解除及争论解决方式、生效、未尽事项等,在签订服务协议之前一定要和代理记账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服务的内容。以上是参考的方向,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按情况制定。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