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还未有具体的法规跟进,这个法律补丁会在以后才打上。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施行年度其计算。
具体的规定还有文件跟进,具体文号忘了,找到再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符合减免条件,则仅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项目的净现值当让不会随着税率的增长而增长, 一、项目的净现值是扣去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每年折现的合计,税率的增长会导致所得税的增加,每年净利润的减少,进而导致项目净现值减少。
二、折旧的节税收益是会随税率的增长而增加,因为折旧抵减成本导致净利润减少,折旧节税效益=折旧*所得税率,税率增长节税效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