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试)字》(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帐户簿已建立; (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帐簿,但不得设立帐簿;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纳税信息的; (4)尽管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费用信息(二)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 (五)有税收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在限期之后仍不申报;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显然很低,没有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可能不按照税法,法规设立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法规规定设立账簿但不设置账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被准确地说明,或者收入金额可以被确认,但是其成本却不能被准确地说明;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
4.无法正确地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中华民国税法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已命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时间限制,但纳税人将不会在截止日期后宣布。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核查是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并分类和核实家庭或家庭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确保同一地区相同规模的同类或类似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存在帐户检查和验证:
1.计税依据不同
1,批准收取按收入计算的所得税。
2.检查帐户并根据利润收取所得税。
其次,不同的要求:
1.税收要求:帐簿,凭单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可以基于事实核算,反映生产和经营的结果,并正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批准的税收法规: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必要建立帐户簿;
(2)帐户簿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但不能设置;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且难以检查;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纳税人仍未在申报后申报。最后期限;
(6)声明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