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是指:(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IV。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收入的税收待遇
(1)猪和兔子的喂养应按照“畜禽饲养”的规定进行;
(2)饲养牲畜和家禽而产生的分泌物和排泄物,应按照“牲畜和家禽育种”项处理;
(3)观赏作物的种植应按照“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项目进行;
(4)除“畜禽养殖”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应视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卖肉不属于畜禽养殖,不包括在免税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