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税收设计的问题。年末奖励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国税[2005] 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一次性奖金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计算。获得年终奖金的个人应根据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看出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应税收入除以12(一年12个月)的结果根据税率表进行核查。具体算法分为两种,取决于获得年终奖时当月的工资收入是否大于税收门槛3500元。根据税务专家的计算,2011年个人税法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是:(18001元 - 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万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4万元),避免这些领域的年终奖励。也就是说,盲区的年终奖励将产生年终奖金,但实际奖金低于年终奖金。税前年终奖金:59181.25元(54001元-60187.50元),同年末奖金59181.25元,税后53161.11元,多年终奖全部支付税。如果是一个多项选择题,请选择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公司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避免上述年终奖励区。例如,在这个主题:税前年终奖:53161.11元,税后年终奖48,000元,如果税前年终奖55000元,那么税后收入:55000-(55000) -500)X0.20-555 = 44655元,税后收入低于税前年终奖:53161.11元,
我只能说你不了解税法或政策的来源。税收没有盲点。 2005年第9号国家文件中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在某些媒体上并非不合理。税率设定是国家的权力。完全累进税率本身将使税收负担急剧增加。与以前的奖金和工资相结合的方法相比,新方法已经大量减税。根据您所说的快速扣除,扣除次数减少了12倍。最好说你不纳税。不了解税法和税收制度,不知道该怎么做。国家作为国家权力收税。如何制定税法也是国家的权力。你只需要遵守它。至于年终奖,60001,不到59999,这是你的会计愚蠢。我们公司的会计师在制作年终奖时会考虑这个问题,并提前与员工沟通计划。只能说你的公司不理解,不要把责任推给别人。
假设张先生于2013年12月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并支付月薪3000元;李先生的月薪也是3000元,他在年底获得了19,100元的年终奖金。请根据当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分析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8500-(3500-3000)]÷12 = 1500,适用税率为3%,快速扣除为0;
应纳税额为= 18000×3%-0 = 540人民币,张先生的税后收入是18,500-540 = 17960元。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9100-(3500-3000)]÷12 = 1550,适用税率为10%,快速扣除为105;
应税金额= [19100-(3500-3000)]× 10%-105 = 1755,李先生的税后收入为19100-1755 = 17345元。从“一年一次性奖金门槛节税计划”中,有六个“盲区”,即:[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万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万元]。
我衷心希望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合理地跳过“税盲区”,更好地改善税收筹划,增加员工实际收入,不影响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