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 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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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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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外籍人员在境内工作有什么变化?| 理道原创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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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娟

引入了新的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和《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外国人员进行了哪些更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让我谈谈今天的一些关键变化。

01

外国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新的税法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在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183天,并且是居民。他实际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一个纳税年度为非居民个人。

外籍人士会查看移民记录,以查明他们属于哪种类型的纳税人。

02

外国人何时承担全球税收义务

03

如何连续五年停止在中国居住

外国人记得工作合同超过五年,回溯一次并停留30天以上。

04

根据新税法,外国人可以享受特殊的额外减免吗?

如果外国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特殊额外扣除条件,则可以选择根据这些项目扣除。您可以选择继续享受当前的儿童教育费,语言培训费和住房补贴免税额。您不能同时享受相同类型的支出。

因此,外国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费用决定是否使用特殊的额外扣除额或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重大疾病医疗的特殊补充扣除,如果外国人在中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则可以理解,由外国人本人可以扣除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

◆pension养老金领取者的特殊额外扣除。如果外国人需要抚养60岁以上(包括60岁)的父母和其他法律支持者,则可以按照标准的固定金额扣除。

05

外国人何时会根据新税法定居并付款?

◆如果外国人构成居民个人并获得了两个或更多的综合收入,或具有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则在扣除社会保障和公积金超过6万元。已清除。如果仅获得一份工资,并且所有税款已预先支付且不需要退税,则无需进行结算和付款。

◆如果外国人是非居民个人并已收到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则如果有扣缴义务人,则应按月或按月向扣缴义务人付款。预提税,如果没有预提代理,请自行申报税款,并且不进行结算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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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来临,外籍人士的专项附加扣除你搞懂了吗?_居民

指南

新税法的第二天,每个人都仍然对特殊附加扣除有很多疑问。鉴于即将发布1月份的薪水,我想提醒您,可以扣除12月份的薪水!只要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工资,即可享受新的税法优惠!另外,如果您是外国人或周围有外国朋友,您可以扣除吗?

今天,我整理了一些外国人最关心的问题。

1.我是外籍人士。我的工资是每月35,000。我一个月要付多少税?

答案:这取决于我是否在中国居住了至少183天。如果我住了超过183天,我将成为居民纳税人,并且将支付与国内居民相同的税款。

即每月预扣税:当月的累计35,000倍,扣除当月的累计可扣除项目(5000,三项保险,一项基金,特别额外扣除等)后,,应用新的税率表计算,然后减去以前扣除的税。

如果您是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您必须以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缴纳每月税款。

2.外国人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减免吗?

答案:如果是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该税,即满足该住所183天或在该国居住。

政策依据(请阅读第7条):

(I)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国个人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减免,或者可以选择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个人取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免征有关补贴的通知》(国税发〔1997〕)。 (第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在港澳地区住房和补贴获得免征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 29号)规定,他们可以享受免税和住房补贴,语言培训的优惠政策。费用和儿童教育费用,但不能同时使用。。一旦选择了外国个人,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国个人将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的免税待遇。他们应按照规定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

3.外国人支付的税额是否比国内人支付的税额多?

答案:不,中国的月收入是相同的。居民(转换为每月)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率表实际上是相同的。最大的不同是非居民纳税人每月扣缴。,没有退税的概念,居民纳税人每月扣税,需要每年结算和结算。

4.孩子可以在国外上学吗?

答:是的。在中国和国外接受全日制文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儿童可以扣除其子女教育的特殊补充。

5.非居民个人有资格成为居民个人时,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其养老金中扣除吗?

答案:非居民个人有资格成为居民个人后,他或她可以在年度安置和安置期间享受针对老年人的特殊补充扣除政策。

6.在该国工作的香港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证,但在该国产生的工作收入和在工作日居住需要支付国内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以下的新税法优惠? 2019年1月1日?

答案:关键是要确保您是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只要您符合居民纳税人的条件,就可以享受特殊的额外减税优惠。

7.新的税法规定,税收必须在中国居住183天的居民纳税人进行。但是,如果我持工作签证或IANA留在香港,则没有来自内地的收入,但我仍然拥有一个内地帐户。它是家庭居民吗,我是否需要在两个地方纳税?

答案:那些满足中国居民纳税人要求的人只要有收入就需要纳税,无论您身在何处。例如,如果您在香港有收入,则需要在香港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您想返回内地,还需要向内地申报海外收入。

8.我是外国人。我在12月获得薪水,可以享受特殊扣除吗?

答案:首先,很清楚您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如果是这样,只要一月份支付薪水,您就可以享受新的税法优惠。

在回答您的问题后,请增加几点: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不超过183天的无居民的居民为居民。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外国人一年在中国居住了183天,就必须像居住在中国的个人一样(就像我们的普通百姓一样)扣留和进行定居和定居。

为什么说本次个税改革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发展重心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转变。这就要求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应从分类征税转变为综合征征征税。视觉中国地图

经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最近已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征询公众意见。这是该法律自1980年实施以来的第七次重大改革。从草案的内容来看,有不止一项重大更改。

这三大亮点使这项改革成为1994年以来中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实施的最重大的改革,实现了从分类征税到综合征征征税的第一步,这将大大减少居民的税收收入负担和从普惠制改革到固定点减轻负担的过渡,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向现代税制过渡的良好开端。

I.重大改革

现阶段,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良好作用

。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综合症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发展的重心已从关注效率转向关注公平。这需要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应从分类转换为征税

在现阶段,中国实行按类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收入类别的税率也不同。这使得收入相同的人之间的税负差异很大。以作家为例,现阶段作家酬金的实际税率为14%,而同等收入的工人阶级则要采用七级累进税率,这是不公平的。改革将工资所得税,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相结合,并以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是,中国的综合症税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全公平。仍有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率适用。随着未来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预计在综合征税范围内将包括更多种类的收入,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公平。

自1994年1月1日起,三项旧的个人所得税条例(适用于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调整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整税”(适用于中国居民)正式修订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纳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简化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修正案,它将把征税所得和其他四项收入征入征税,这是1994年个人税制改革之后的第一步,是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改为收集到综合症收集。这是一项重大改革。

但必须指出,这项改革更像是全面征税的试点。未来,要按照累进税率对所有收入类别进行统一征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豁免应及时增加,但不应增加太多。

自2000年以来,中国进行了三项重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所有这些改革都集中在增加免征工资性所得税(通常称为“起点”)上。1980年的薪金所得税免税额为800元。在2005年,2007年和2011年,这些税率分别调整为1600元,2000元和3500元。随着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不断调整,社会各界对提高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增加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已成为增强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果的最重要手段。因此,该草案建议现阶段将中国的免税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增加将削弱税收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的计算,免税额增加到5,000元后,个人纳税人在中国总就业中的比例从44%下降到15%。截至2017年底,城镇有4.25亿就业人口,这意味着纳税人将从1.87亿减少到约6400万。换句话说,中国只有4.62%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覆盖范围太窄,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实际上,尽管中国多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得到增强和加强,反而有所减弱。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来改善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与近年来增加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改革设计有关。这是因为增加豁免后高收入者的减税幅度要比低收入者的大得多,但它们有抢劫穷人和帮助富人的效果。

之所以设计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为了确保个人收入中用于基本生活支出的部分不受税收的影响,并且主要在公平收入分配中起到保护作用。尽管增加免税额可以减轻居民的平均税负,但不同收入类别所获得的减税收益并不相同。

由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同,免税额的增加将给高收入者带来比低收入者更高的减税优惠,而原本收入低于免税额的最低收入者将不会获得任何增加豁免。减税收入

例如,免税额从3500元增加到5,000元。收入水平低于免税额的居民没有任何利益。最初采用3%税率的纳税人只能减少45元的税收。在此范围内,高收入人群原来的45%税率可降低675元。

作者认为,增加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或不公平收入分配,不能一概而论。有一个豁免级别,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果。当免税额小于该水平时,增加免税额将对改善居民的收入分配产生积极作用,反之亦然。也就是说,随着免税额的增加,中国的工资所得税的累进性持续增加,平均有效税率持续下降,收入再分配效应先呈U型分布然后呈U形分布下降(参见图1)。

图1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免除与再分配效果之间的关系

换一种说法,

仅当免税额小于特定值时,增加免税额才会增加收入重新分配的效果。当免税额大于此特定值时,增加免税额将减少税收的收入再分配。影响

。根据作者的估算,2018年的这一具体价值约为2200元。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将降低约15%。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从单纯增加免税额改为适当增加免税额,并以特殊扣除额作为补充,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第三,增加特殊扣除额以减少定点负担

在这项改革之前,居民的税前扣除项目非常有限。因此,增加免税额已成为减轻居民税收负担的​​主要手段。该草案允许对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赁支出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税前收入。这些特殊扣除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必要支出,真实反映了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目标。

不应对名义收入较高的人征税个人所得税,而应对可支配收入较高的人征税。例如,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努力工作的年轻人不仅名义收入水平低,而且承担着大量的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和育儿费用。 。这些年轻人的可支配收入非常有限,但个人所得税负担沉重,这削弱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换句话说,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不起作用。

这项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望解决此问题。根据本草案公布的个人收税调整方案,小A如果没有特殊扣除的话,只会减轻负担1100元。如果允许小A完全扣除抵押贷款利息和子女的教育费用,小A只需要缴纳约190元的个人所得税,减税率超过2500元。即使小A的特殊扣除项目受到限制,最多也只能扣除5000元,那么小A只需要交纳700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最多可减免2000元。

因此,免税与专项扣除相结合,可以使低收入者不用纳税,一些工资高,可支配收入较少的人也可以实现免税或少交税,达到定点减税的效果。这样,真正实现了向高收入者征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而且,特殊的扣除比GSP豁免更能增强人们的收益感。

第四,大多数人的税收负担将大大降低

草案发布后,许多人怀疑这项改革是否真的可以减少税收。这主要是因为这项改革将劳动报酬收入和工资收入综合起来,以七级累进税率统一征税。许多人担心合并后的合并税率会提高,这将使改革前后的税负大幅下降。

作者认为,尽管四种收入综合症税是按七级累进税率征收的,但该税率感觉有所提高,但这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津贴的增加,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支出和其他特殊扣除。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税收负担仍在下降,只有少数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会增加。

表1改革前后模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上表显示了当特殊扣除额占综合收入的10%时,其他劳动收入在综合收入中所占比例的重要性。这项改革之后,税收负担才会增加。可以看出,对于低收入者,只有当其他劳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很高时,他们的税收负担才有可能增加。但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负担增加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

在计算中,作者假设特殊扣除额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0%,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估计。随着这一比例的增加,纳税人增加税收负担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因此,笔者认为

这项改革之后,纳税人的税负如何变化取决于其收入类别的比例和特别扣除额。对于收入类别更多的高收入人群,他们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但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可能不会增加

个税年度申报背景下 高净值人士最该关心的八大法税问题

作者:蔡畅

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七部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根据中国新的税收改革政策,2020年3月,中国将迎来每个纳税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季节。预计将涉及近1亿自然人纳税人。同时,在全球反避税的背景下,随着CRS税收相关信息的交换,中国纳税居民海外金融账户(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的信息逐渐成为透明。中国已于2018年9月和2019年9月完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信息交流。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已与国家税务总局交换。之后,中国还将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自动交换年度信息。

01

在每个纳税年度报告时需要结算和清算哪些收入?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分为综合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分类收入。

(1)综合收入

综合收入要求个人所得税要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具体收入类型如下:

①工资收入

②劳动报酬收入

③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④手稿收入

(II)营业收入

纳税人需要每年计算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每个月或每个季度预缴税款,并在次年3月31日之前处理营业收入的结算。工资。

(3)分类

类别的收入需要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收入类型如下:

①物业租赁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④偶然

新的中国税制改革之后,要求居民个人获得的四种综合收入(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手稿)必须在每年合并的基础上集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扣缴义务人,则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收入时首先按月或按月预扣税款,纳税人计算并支付下一年在上一年中获得的收入。化妆。这就是“合并所得税结算和结算”的概念。

应当指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将免除两组人在两年内结清和付款的义务:一组是纳税人,其综合收益为不超过12万元,其他班级是纳税人,其年度纳税额较低。这意味着高净值个人的清算义务是重点。

02

如何完成综合收入的结算和结算?

如果高净值人士是中国纳税居民,则2019年获得的四种全面收入(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和手稿)应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和综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结清。

对于只有一个薪水的纳税人,对帐比较简单,甚至可能不需要对帐。由于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其总税额可能与年度应纳税额相同,因此不需要更多的退款和补充。

对于具有多种收入和多种收入(包括海外收入)的纳税人,建议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结算和结算,以防止发生计算错误或判断错误。不必要的税收纠纷和逃税等法律风险。

03

我需要为海外收入报税年度吗?

这个问题的结论取决于获得外国收入的自然人是否构成中国的个人纳税居民。如果您是中国纳税居民,则需要对在国内外获得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是非中国居民,则只需对在中国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是否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离岸公司的收入或利润是许多高净值个人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之前,如果利润长期留在离岸公司中且未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则自然人股东暂时无需申报税款,因为股东的权利没有实现。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如果离岸公司由中国纳税居民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则离岸公司是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成立的,因此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不得将任何利润分配给居民个人或如果减少了分配,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就好像企业分配了个人居民并收取了个人所得税一样(《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第2款)。

可以看出,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根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群岛,马歇尔群岛,百慕大群岛和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中国纳税居民离岸公司很可能会成为上述“受控外国企业”。无论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作为股东的居民个人都可能面临20%的税收风险。因此,在单个纳税年度报告和与CRS税收相关的信息交换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重新审查此类离岸公司的股权结构并进一步制定税收计划。

04

评判中国纳税居民个人的因素是什么?

税收居民个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在国外永久居留的高资产净值人士,核心问题是他们是否仍属于中国纳税居民。

有两个标准来判断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身份:(1)在中国居住的人;或(b)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总共183天的人。

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留权,或者在中国住所的纳税年度总计少于183天的人是非中国纳税居民。这里的“住所”也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它不是指实际的地点或财产,而是“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常住”。

“惯常住所”是确定纳税人的纳税居民身份的另一种法律概念。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原因在国外居住的个人,以及因上述原因被淘汰后返回中国居住的个人,中国仍然是纳税人的惯常住所(财税[2019] 35号)。换句话说,在中国税法意义上,个人拥有住所。

如果外国人由于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原因在中国居住,并且上述原因消除之后,该外国人仍然返回国外居住,那么他的惯常住所就不会在国内,即使外国个人在中国购买了房地产,也不应将其视为在中国具有住所的个人。

关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户口所在地或房地产的,直接确定为住所个人,没有法律依据。例如,配偶和子女住在国外,工作关系,社会关系和主要财产也在国外。即使个人依法仍保留中国国籍和户口,也不应将其视为具有家庭住所。但是,在税务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对法律概念的掌握标准不同,不可能完全排除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直接保留其具有住所身份的户口的可能性。

相反,具有海外身份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也可以“由于其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成为中国的习惯,只要他们的生活重点在中国。“性居所”被认为是该国的住所。一旦您被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即使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您也将被视为中国纳税居民,并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获取全球收入。

05

“六年安全港规则”适用于外国人吗?

这就是无住所个人的“六年安全港规则”。

06

离岸信托及其分配是否需要纳税年度申报表?

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则以及其他从属法律都没有对离岸信托及其分配的个人税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纳税居民通常会以零对价的方式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如果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非增值现金,则交付时收取溢价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此交付环节不太可能产生税收负担。如果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增值的离岸公司股权,那么从理论上讲,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那么信托创始人将其视为按公允价值进行的财产转让,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税基。

通常,离岸控股公司通常有一个离岸控股公司,而该离岸控股公司持有信托资产,例如现金,保险单,股票和房地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第2款,对于海外控股公司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

从理论上讲,要确定海外控股公司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核心要素是是否构成“控制”。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和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定义“控制”。信托创始人建立信任结构后,尽管他与离岸公司没有直接股权关系,但如果该创始人实际上构成离岸公司的“控制”,则该海外控股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不是不可能。

为了确保它不会成为“受控外国公司”,如果在信托结构下没有海外控股公司,则受托人将直接持有信托资产,或者信托创始人放弃对该海外控股公司的控制权,如建立不可撤销的信任结构是否可行?如果前者需要对当前的主流离岸信托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则受托人可能不愿合作;如果是后者,那么作为信托创始人的中国客户通常会在失去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后很难解决问题。这些是离岸信托实践中的困难。很难说境外信托结构下的海外控股公司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

根据法律征税原则,如果离岸公司结构下的离岸控股公司将其利润分配给信托,则除非将来的立法机关明确指出,否则目前不应该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当离岸信托对受益人进行信托分配,并且受益人是中国纳税居民时,这将被视为受益人在海外的收入,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申报。

07

在移民之前如何理解“放弃税收”?

因出国而需要取消其中国户口的纳税人需要在取消户口之前清除税款(个人所得税第10条第5款)。这就是所谓的“弃税清关”。与免责声明税不同,免责声明清除不是独立的税收。中国目前没有免责税。

以上海为例,在以下情况下您需要取消帐户:

①获准在香港或澳门定居,或自行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

②在国外定居或成为外国人的人。

如果我拒绝取消我的帐户,或者在派出所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完成注册,派出所可以根据权限(《上海市永久居民管理条例》)取消其帐户。 “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所谓的“弃税清算”主要是要求中国个人在注销其户口之前,应解决并偿还该个人以前未付或未付的税款。如果在取消注册之前全额缴纳了税款,那么在放弃税款的过程中不会有额外的税款负担。

但是,由于“免除和清除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新要求,因此,在某些地方,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做法。甚至还没有开始。对通关证书或税收结算程序的要求可能取决于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指导。

08

年报中违反税收规定的惩罚是什么?

如果高资产净值人士因税收诚信问题受到惩罚,则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信誉。因此,在纳税年度报告过程中,您应注意纳税年度报告和结算及结算的合规性,整理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纳税状况,明确纳税报告的要求,并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及时避免发生了违反税收的情况。

国家还不断发布相应的法规,以限制纳税人的税收欺诈行为。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对原始的《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和不可信案件的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了新的修订。更改包括:

(1)加大了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标准,对100万元以上的欠税额修改为10万元以上。

(2)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期限从两年延长到三年,从而延长了对当事人进行监督的时间。

(3)关于国际税收交易管理,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不诚实行为。

其次,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院系改革和财政条例)财税[2019] 860号)实行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联合信任激励机制和不信任联合惩罚机制。

(1)全面执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表等形式建立规范统一的信用承诺,纳税人应当承诺对真实性保持诚信,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的行为,本着诚信原则,有偷税漏税,欺诈,欺诈和欺诈性使用的行为。他人的身份信息,恶意的对于举报,虚假申诉等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集中注意,并依法采取行政约束和纪律处分措施。

(3)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识别,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记录,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报告记录,信用承诺违法,法律和记录违法,自然人的收集和评估按照法律法规税收抵免信息,形成国家自然人税收抵免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与国家抵免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第四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于1月1日生效。 2020年,内容包括:

(2)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它进一步阐明了报告管理的工作流程,提出了处理报告的期限,并规范了报告响应工作,并对报告的主题,内容,过程,权利和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3)为适应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需求,应当明确,各级区域间审计局和县税务局应指定部门来执行报告中心的职能,规定区域间审计局处理报告的要求,并阐明争议解决程序。如果

纳税年度申报单被伪造,则可能会受到刑事调查。刑法规定,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避税额很大,占应纳税额的10%。有上述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刑法第201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公办字[2010] 23号),较大的标准为50,000元。可以看出,逃税的门槛很低。这意味着,如果一个高净值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申报,而忽略了在国外申报的大量收入,例如金融投资收入或国内房地产租赁收入,则可能涉及对税收负刑事责任的风险。逃避。

但是,对于逃税有“首次有罪不罚”豁免。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当缴纳应纳税额,并支付逾期款项。如果他们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包括因逃税而受到处罚或在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刑法修正案》 [七])。

也就是说,如果这是构成逃税的第一项犯罪,则在积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第一刑罚不予处罚”,也就是说,已经建立了针对逃税的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程序。关于逃税,我们首先不使用犯罪手段,而首先使用行政法进行调整。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对大多数纳税人都有利。

但是,即使是逃税的行政责任也是严厉的。如果构成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回尚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和逾期付款(从递延税款之日起,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递延税款)。罚款额为税额的50%至5倍(《税收征管法》第63条)。

应该强调的是,这里“不处以第一笔罚款”是指第一笔惩罚,而不是第一次逃税,无论当事方逃税多少次,只有当税务机关发现第一次,并给予它。无论情况如何严重,都应遵循行政处罚程序,而不应遵循刑事责任程序。这就是为什么范冰冰不必因逃税超过2亿而入狱的原因。如果五年内第二次实施逃税行政处罚,还将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税法规定了收取欠款的期限,原则上是3年,在特殊情况下是5年。详情如下(《税收征管法》第52条):

首先,如果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未能缴纳或少付税款,则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三年内缴纳额外税款,但不收取滞纳金;

其次,如果纳税人的计算错误和其他错误导致未付或未付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回税款和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恢复期可以延长到5年;

第三,纳税人实施逃税,抵制或税务欺诈,税务机关将收取未缴或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欺诈性税,免税期为3年或5年。限制。

可以看出,拖欠税款的回收期通常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5年。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征收期后少缴了税款,则无权征收所欠税款。但是,对于逃税,抵制税或作弊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滞纳金或欺诈性税的征收期没有任何限制。从理论上讲,它们可以无限期收集。。

延期5年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由于计算错误和其他错误而未付或未付,未付或未付,未收或未付税款,累计金额超过100,000元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2条)。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公司少缴税款,将被推延五年,累计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适用5年回收期,否则3年年恢复期将适用。。

此收款期间的起点应以发生税款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即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的起点)为起点。

在中国个人税制改革的新政策下,随着每个纳税年度的报告和会计结算系统的推出,负责纳税申报的主要人员已从原来的预扣代理人变为纳税人。对于高净值个人,有必要弄清一年中获得的各种收入,然后如实报告并在下一年的报告期(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结算。

应该指出的是,高净值人士通常有海外收入。由于没有用于此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因此,高净值个人需要在报告期内声明自己或委托专业人员。如果高净值人士在国外具有身份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并构成双重税收居民,则应谨慎对待,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帮助。

2020年3月,中国将迎来税收史上最大的税收备案季节。对于每个纳税年度的申报,结算和结算,每年与CRS税务相关的信息都会自动交换,随后进行抽查,大数据面前的一切都是赤裸裸的。这不是向东方隐藏的方法。从构想到行动,我们必须回到法律框架,寻求一种“合规,安全,节税”的财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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