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购公司股权,个人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用非货币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资产的转移和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债务,应将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已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税收优惠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III。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项税率表中列出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债务股本掉期合约或协议未在上面列出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其次,根据《印花税邮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记录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实收资本总额和资本公积金总额为纳税基础。税率为五十分之一。如果在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则该增加额应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财税[2009] 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为实现受控交易而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的公司(以下简称为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也就是说,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是由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形成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股权收购构成了对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则不是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税[2009] 59号规定,对公司股权的收购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损益。
2.收购方收购股权或资产的税基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实际上,被收购方出售一项资产,而出售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方以购买资产为基础,以购买价(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之间的交易,与被收购公司无关。自然,被收购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股权收购的一般税收处理很简单,与其他资产出售没有区别。
第二,股权收购的特殊税收待遇
1.特殊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股权收购,由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权的75%。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支付的股本金额不少于其交易付款总额的85%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2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当事人在企业重组中购买和交换资产,以企业或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支付的对价。控股公司付款方式。然后有两种股权支付情况:
(1)。用企业的股本支付是发行额外的股份。
(2)。用其控股公司的股权支付。
必须知道的是:
(一)《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也就是说,将替换子公司的权益,而不是母公司的权益。
(2)《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20条第(5)款规定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的原始控股20%。上述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方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5)项的规定,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未确认交易中用于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盈亏,则其非-股本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的损益,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应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