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检查通常是针对性检查。例如:增值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等。但是,在增值税检查中,如果涉及收入问题,则可能伴随有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它将在检查中提醒该问题,除非特别严重,否则可以由同一地方税收处理。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的企业将已经处理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更为明显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应核实公司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包括增值税),并在公司还清后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还有库存,则必须将其中包含的已扣减的增值税移交给税务局(或出售以形成销项退税)。
帐面盈余取决于您是否已缴纳所得税,如果已缴纳,则可能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尚未缴纳所得税,则必须先缴纳所得税,然后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检查,通常不提交申报表。
如果您不这样做,则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您收取税款,然后您将执行取消流程。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被罚款。在严重的情况下,您将不得不遭受诉讼和监禁。
朋友,让我给你看一个相关的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
(1)应先偿还纳税人增加的收入,然后再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增加的收入不能用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
(2)在减税和免税期间发现的问题是盈利年度收入增加的一部分。减税企业,由单位补缴税款和罚款;免税企业,仅由单位处以罚款;亏损年度超额申报亏损额,应当按照纳税人虚假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核实的增加收入不得用作计算公益和救济捐赠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会计实体进行会计处理。与子公司不同,它没有实收资本,总公司支付给分支机构的款项通常反映在公司的经常帐中,例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采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集体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层次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员工薪水和总资产均包含在第二分支机构中。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分期缴纳,各分支机构之间应分担50%,总公司应缴纳50%。总公司预付部分中的25%将存入,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将根据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预缴评定的所得税额。总公司应当根据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营业总资产上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各营业所应交所得税的比例(以上一月至六月,七月至七月为基准)。十二月)。这些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薪金/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之和)+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分支机构的总资产)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需要现场预付的分支机构,而税率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定后,该年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成立之年预先筹集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