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对减免税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1.非应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政府资金
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2.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在应付所得税额中,但可转让收入应纳税。
其次,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需要调整支出项目
1.员工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薪资总额
的14%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应永久核算。
2.工会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不扣除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
3.员工教育经费。企业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这时有时间差,应加税
处理
4.五险一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企业应当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时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应纳税额。允许扣除,不扣除超出部分。
5.利息支出。除扣除税款外,还必须进行其他调整。
6.商务招待。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7.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当年销售收入(业务)的百分之十五,否则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在
之后,减税额将被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从而造成时间差。
8.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企业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除
外,非公共福利捐赠不可抵扣,应增加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