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企业可以通过应用税务会计软件完全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筹划应该建立最大化整体经济利益的概念
。由于各种税收基础之间的相互联系,某些税收基础的减少也会导致其他税收基础。增加;在特定税期内免税,可能在接下来的一个或几个税期内缴纳更多税款;整体税收负担可能会导致其成本增加或其他不利后果等,因此,企业在重组税收时,应在实际操作中综合考虑。除了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延期税收以获得税收外,我们还必须考虑此类税收对其他相关利益的影响,并在所有相关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最大化总收益的要点。税收负担最少的计划不一定是税收筹划的最佳解决方案。只有考虑公司整体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2。深入了解现行税法和税收制度的变化
进行改组和改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学习和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以便在规划实践中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将根据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和改制的税收筹划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应注意研究税收制度发展的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趋势。为了达到优化公司税收负担的目的。
3。把握税收筹划与避税和逃税之间的界限
税收筹划与避税和逃税根本不同。避税,逃税和税法精神违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范围内开展的合法活动。公司的选择是认真研究和比较税法,然后选择最佳的税收计划。这是税法的指导和鼓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避免使用税收漏洞和措辞缺陷来避免税收,并且逃税也不是非法的。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充分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不当的税收筹划将疏忽或故意避税引入避税。和逃税。
一般税收处理
税法规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应由债务人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在当前期间;债权人应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抵消了应税收入。这种税收待遇也称为一般税收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3条,第4条第2款规定。相关交易的处理如下:
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算债务,应当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务清算,以及对相关资产损益的确认。
2。发生债转股后,分解为两项业务: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确认有关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
3。债务人应根据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数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算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 4.债务人的有关所得税支付原则上保持不变。
例如:A公司欠B企业13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谈判后进行债务重组。一家公司将以一批库存商品来偿还债务,商品成本为900万元,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企业收到的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特许权,特许权值为130万元。根据税法,可以将其作为财产损失报告给税务部门,以进行税后扣除。债务人A公司用存货1170万元冲销了1300万元的债务,归还了130万元的债权,债权重组收益130万元。同时,相同的收入为1000万元,如销售成本为900万元,一样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根据税法,两项收入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税收处理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5条规定,如果企业重组符合以下条件,则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应适用: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无意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收购,合并或分离的资产或股份的比例与本通知的规定成比例。
(3)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会连续12个月发生变化。
(4)重组交易的代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按照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进行。
(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当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今年。如果金额超过50%,则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将其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收入中。该企业拥有债转股业务。未确认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的债务清算收入或损失。股权投资的税基根据原债务的税基确定。公司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在上面的示例中,如果A公司同意将B股债务转换为增资,则双方确认增资为1170万元。然后,乙公司不确认130万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投资甲公司股权的依据是原税收抵免额1300万元。公司将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可收取1300万元。转换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