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于房地产投资和合资企业,投资和合资方将土地(房地产)作为投资的股票价格或合资条件进行投资,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合资企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将上述房地产重新转让给投资或合资企业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还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在国外投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在内部进行资产处置,因此应将其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非货币资产交换发生在企业中,以及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的使用捐赠,债务偿还,赞助,资金筹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财务另有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和使用商品,财产,用于捐赠和偿还债务的劳动力出于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
因此,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且未在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将公司在国外投资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应视为确定收入并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销售。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资产增值。土地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规定,国发[2007] 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4%或33%的比例享受减半优惠。应受2008年及以后年份的限制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