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述与纳税人所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3 )税款,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可以视为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税款。为了产生营业收入,企业必须缴纳税收,而企业实际需要支付正常支出。它们与企业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是企业获取营业收入所承受的实际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将税收,成本和费用列为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费可以视为同一税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准则-会计科目和大客户处理》 6711营业外支出规定:与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会计企业发生的净支出,包括处置非经常性支出。资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条例》第6条中列出的用于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为:
(2)开发土地和新住房及辅助设施的成本(以下称为房地产开发)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称为房地产开发)产生的实际成本费用),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施工前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开发间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因房屋交付延迟和面积差异而支付给所有者的补偿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帐户。它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也不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但是补偿是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一,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最终帐户的整体转移;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对于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物该区域已被出租或自己使用;
(2)三年后销售(预售)许可证尚未售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税务机关(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前项第(3)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通常在每月(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每月(季度)预先支付;年度结算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