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分配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时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不受控制的限制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但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投资收益少于12个月。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并流通的居民公司发行的股票少于十二个月的居民公司,应当将其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和征收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企业通过证券买卖债券。根据有关规定交易场所和银行间市场。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损失是企业本身扣除的资产损失。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应当以资产会计信息和原始证据以及内部批准证书等有关证据为基础。扣除。
征集与建议随着企业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如何对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日益突出。尽管税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投资收益的征税原则,但实际上存在诸如“口径”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在“税率差异”和“弥补损失”方面。计算结果的差异会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或损害纳税人的权利。为了确保及时,全面地收取国家税收,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问题有一个简要的认识。1.关于税率差异。现行税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投资者企业的外商投资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者的企业如果投资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税率差额补充企业所得税;第二,如果被投资公司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则投资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征税。差额减半以支付公司所得税。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没有异议,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后一种情况,持不同意见的重点是税率差异和计算方法。
获得投资收益后,涉及企业境外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后,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股息状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自身业务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已投资。企业向投资者企业的分配付款额。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所得税处理中应视为公允价值。非货币资产的销售和两种经济业务的分配,并按照规定计算财产转让的损益。
3.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实际上都会分配给利润(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转换)增加资本),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当以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