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按一次月工资发放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缴纳税款,即一次性奖金除以12即可找到税率并快速计算扣除额,然后将一次性奖金乘以找到的税率并减去相应的快速计算扣除以获得个人所得税
2.从征税的角度来看,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在年底发放的,其税收负担远大于按月支付。
3在税收筹划中,应向每个月分配并分配一年的奖金
一,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收筹划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计算一次性获得红利等的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的规定。 (国税发〔2005〕9号)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励计划的政策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个人一次性一次性红利。纳税人的一次性一年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金),应分别计算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年终奖金必须单独计算为一个月的工资。纳税计算方法仅允许纳税人在纳税年度采用一次。
其次,规划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方法和思想
自2011年9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在中国全面实施,工资和薪水已实行七级累进超额税率。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如下:
(1)税收筹划方法
规划方法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将员工在当月获得的年终奖划分为12个月的平均数,然后计算商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快速扣除额。
(1)如果雇员的月工资收入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额(3500元),则适用公式为:({}}应税金额=当月收到的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如果雇员的月工资收入少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额(3500元),则适用公式为:
应税金额=(当月收到的年终奖金?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II)关于税收筹划的想法
我们必须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来分析企业员工的薪水,我们决不能一成不变。目前,从年终奖励计划的方法得出的各种结论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但是税收筹划的总体计划原则是:在适用于月收入的适用税率小于适用的税率的情况下年终奖金税率,如果将奖金的适用税率提高一级,则所有奖金都应计入年终奖金,并尽可能分配。但是,如果适用于月收入的税率已经小于适用于年终奖金的税率,则可以将奖金兑换为工资收入。因此,每月收入的适用税率等于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主要的临界点和敏感范围是税收筹划的重点。灵活使用关键点和敏感范围可以极大地帮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5] 9号
颁布时间:2005-1-21发行者: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辖市地方税务局以及计划中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全年收取的一次性奖金税的问题,经过研究,现将有关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1)。一年期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职工的年度经济利益和对职工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而支付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还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法。
2.纳税人获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该奖金按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分开计算,并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以下税收计算方法支付:
(1)首先将员工在当月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然后根据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快速扣除额。
如果在发放年终总奖金的月份中,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成本扣除额,则应从“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之间的差额”对于余额,应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额。
(2)税款是根据适用税率和本条(a)中确定的针对个人当月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的快速扣除额计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的月薪和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额,则适用公式为:
的应税金额=员工一个月的一年奖金x适用的税率-快速扣除
2.如果雇员的每月工资和薪金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成本扣除额,则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雇员的每月一年奖金-雇员的每月薪金及薪金收入及成本扣除额差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3.在一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只能使用一次纳税计算方法。
24.对于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在年底获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照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执行。
25.员工除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外,还获得各种奖金,例如半年度奖励,季度奖励,加班奖励,高级奖励和出勤奖励。根据税法,它们都与月薪和薪金收入结合在一起。提供个人所得税。
26.对于没有住所的个人,如果他们获得本通知第5条提到的各种姓名奖金,或者该个人在当月内没有在中国纳税的义务,或者该个人已经在中国工作了少于一个月的移民原因本月的税额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的奖金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
27.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个人的奖金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薪试点后如何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企业经营者制度(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除。
2005年1月21日